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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E理念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实现路径研究

2018-12-05周德军张菁菁汪云香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31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卓越理念

周德军,张菁菁,汪云香

(1.江苏大学法学实践教学协同创新中心,江苏 镇江 212013;2.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3.江苏大学规划发展处,江苏 镇江 212013)

OBE理念是目前国际工程人才培养认证的主流理念,被认为是追求卓越教育的有效方法,最早是被引领我国的高等工程教育改革,目前在国内高校工程人才培养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根据OBE成果导向理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关键在于培养方案的设计与实施[1]。OBE成果导向理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测量教育效果的方式,其重要的创新点在于从传统的强调输入到强调输出[2]。针对我国目前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引入OBE理念,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作为制订我国高等教育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反向设计,正向推进,为我国新时代“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现实选择和重要创新。

一、OBE理念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成果导向教育OBE人才培养理念自1981年被提出,已经被国际社会工程人才培养认证所认可,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将工程人才培养中的OBE理念引入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是一项有益的创新。所谓的OBE理念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我国高校法学科班人才培养培养过程中,实施分类培养计划,针对将职业目标定位为涉外法律实务的学生,根据涉外法律实务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要求反向设计制定人才培养大纲,正向实施推进人才教育计划,将涉外法律人才的目标要求融入进人才培养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阶段,并不断改进和完善,最终形成系统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将OBE人才培养理念引入国内高等教育是近年来刚刚兴起的人才理念,作为舶来品的OBE理念与中国传统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融合需要实践的积累和沉淀,在我国高校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贯彻OBE理念,提高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是一项逐步推进的系统工程,应该坚持从易到难持续补齐短板的策略[3]。

二、当前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律人才培养陷入了瓶颈状态,就业率一直走低,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和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高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无法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求。就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而言,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高校法学专业就业率持续走低的重要原因是由于目前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学校看重的是就业率本身,在当前年度就业统计时学生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而不是学生即将从事的职业的发展前景和价值实现。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不同的企业、单位对于法律人才的能力要求是什么,不同领域的法律纠纷对人才的专业领域知识要求是什么,以上问题并没有得到高校的及时回应。在法学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往往高校还是按照传统的模式进行专业理论知识教学,而对于实践应用能力的训练通常都不被重视。

2.人才培养类型把握不准。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前采取的是大法学的策略,也就是说,整个本科阶段都作为法学人才培养,而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现实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开始出现进一步的细化和分工。而我国目前高校的法学科班毕业生则明显缺少某一领域的专业化的训练,没有准确的类型化法律人才培养,显然法科学生毕业后短期内无法从事特定法律领域的专业要求。尤其是涉外法律业务领域,对于学生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和涉外法律实践应用技能的要求都是非常之高,不进行类型化的培养根本无法胜任。

3.人才培养责任落实不清。人才培养是高校的使命,为了培养优秀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高校应该为学生提供丰富的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包括教学基础设施配置、涉外法律师资配置等。事实上,由于我国目前涉外法律人才的整体储备不足甚至稀缺,一般普通院校尤其是地方性院校的法学院很难提供优秀的涉外法律师资,不能胜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责任。目前学校对于人才培养责任落实不清,主要的焦点都在就业率统计上,为了提高就业率不惜弄虚作假,而忽视了人才培养本身的质量,没有完全履行高校为社会提供优秀人才的重要使命。

4.人才培养课程设置不当。根据传统的法学专业课程开设情况来看,主要是围绕着法学专业的十多门核心课程以及一系列的专业选修课共同组成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在确保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地位不变的情况下,开设其他方向选修课的可能性就很小;而对于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而言,涉外法律知识的获得很大一部分还要依赖方向课程的开设,尤其是法律英语等专业理论课程和涉外商务谈判等实践课程,一般的普通地方性院校很难有足够的师资力量保证上述课程的保质保量的开设,开设的选修课程往往也与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相距甚远。

5.人才培养计划统筹不全。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要综合统筹人才成长的各方面因素,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尤其是内在要素,即学生自身的能力、素质情况,是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基础。目前高校的人才培养计划统筹的主要出发点是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往往忽视了学生的内在能力和现实需求,不能因人制宜、因地制宜统筹人才培养计划。同样专业的所有学生“眉毛胡子一把抓”,同样的课程计划,即便是有不同的专业选修课程,学生选择的余地也是非常少,同一专业的学生大学四年的专业课程学习几乎没有任何区分度。

三、将OBE理念引入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意义

1.将OBE理念引入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新时代社会矛盾变化的必然需求。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具体到法治社会建设层面,那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要和我国法律人才与法律服务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将OBE理念引入高校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秀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为群众提供更高品质的涉外法律服务,实现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优质供给和有效供给,是高等教育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使命、目标追求和价值所在。

2.将OBE理念引入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高校应对法学就业困境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就业行情不容乐观,屡次进入就业倒数的十个专业行列,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与此同时,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却是与日俱增。出现这一矛盾问题的关键之所在,高校培养的法学科班人才与社会实践需求相差甚远,法学毕业生的业务能力水平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将OBE理念引入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法律人才培养过程贯彻反向设计原则,以社会法律人才实际需求为导向并持续改进人才培养方式方法,使学生在扎实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同时,实践能力、学习能力、表达能力等综合职业素养都得到训练与强化[4]。因此,基于OBE理念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是高校应对当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必然选择。

3.将OBE理念引入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一带一路”深入推进的必然选择。“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战略,其关键和核心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企业的贸易活动,其中涉外法律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日渐凸显,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5]。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为我国各行各业的对外合作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法律英语的实践应用能力则成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这正是基于OBE理念对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重新审视。将OBE理念融入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业务素养和实践能力,必将有效实现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4.将OBE理念引入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中国人才培养国际化的必然选择。随着国家交流的日益频繁,人才的国际化趋势不可阻挡,尤其是法律人才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国情与西方法治之间的关系是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深刻的文化背景渊源和现实困境。OBE理念作为重要的国际人才培养理念,已然成为国际社会所认同的高端人才成长路径设计模式。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是国际化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文化特质[6]。因此,必须在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将OBE理念融入其中,从而培养更具有机适应性、更具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

5.将OBE理念引入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人才成长个体价值实现的必然选择。OBE教育理念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人人都能成功,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和人才培养过程中注重学生的个体成长,在教学活动中注意观察学生的个性特点,在教学相长中引导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成长除了高校人才培养环节以外,必须依赖于学生个体的自身内在,比如是否对涉外法律实务感兴趣,外语的语言基础和应用能力,对外国法律的实践应用能力,对国际贸易领域的关注程度等,这些在OBE理念中都有明确具体的体现。因此,将OBE理念引入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人才成长个体价值实现的重要教育理念创新。

四、OBE理念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

2012年教育部及中央政法委推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法学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7],计划中将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中将OBE理念融入其中,应当坚持成果导向、因材施教、机会均等、情感激励以及反向设计等基本原则。

1.坚持人才培养成果导向原则。OBE教育理念坚持成果导向,即要求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计划制订、培养措施实施都必须围绕着涉外法律实务的人才需求制定和实施。目前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体仍然是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因此,加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主要以高校为主。从目前成果导向的现实需求来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关键是法律外语人才的培养,法律外语人才既是语言专业领域的精英,同时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8]。将法律英语人才培养作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正是OBE理念成果导向的直接体现。

2.坚持人才培养因材施教原则。OBE教育理念要求变革现有的教学模式,突破常规,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的输入性教学向“以学生为中心”的输出性教学转变,这一转变对高校法学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9]。OBE教育理念要求教师必须坚持因材施教,在进行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时要充分考虑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尤其是对于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而言,其培养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强烈意愿希望将来从事涉外法律实务的学生。这些学生的外语水平可能大相径庭,但是既然选择以涉外法律实务为职业目标,高校和教师就要在实践和资源上保障每个学生都有达成这一学习成果的机会。

3.坚持人才培养机会均等原则。OBE理念的一个关键前提是所有学生都能通过学习达到预期成果,但是作为高校和教师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正如不是每一个学生都是以成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为职业选择一样,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要通过相同的途径和方式同时实现相同的学习成果。因此,教师不能厚此薄彼,要尽可能地给每一个学生创造机会均等的学习条件和学习氛围。“互联网+”时代的到来,MOOC课程设计日渐普及,给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更加平等的获取知识和能力的渠道。在MOOC课程设计中融入OBE理念,设计不同的评判体系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产出,是MOOC教学方式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中可持续发展的关键[10]。

4.坚持人才培养情感激励原则。OBE理念的首要内涵就是人人都能成功,因此在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学生进行情感激励,鼓励学生多探索所思考,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专业热情。高校和教师注重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情感激励,是基于培养一个健康的社会人才的角度进行的有益的教学活动。OBE理念的人才培养注重学生的全面成才和全部成才,教师应该关心、关注班级的每一名学生,通过积极有效的师生互动引导学生建立起对涉外法律实务的兴趣,通过学习努力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

5.坚持人才培养反向设计原则。坚持人才培养反向设计原则是指反向设计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围绕目标构建课程,正向实施,在不断修正和完善的基础上形成较为成功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计划的反向设计和正向推进是OBE理念的核心内容体现,旨在将社会对于人才的基本要求通过提前设定的教学培养目标融入到人才培养计划和实施过程中去,通过正向推进和不断完善,从而实现人才培养的体系建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和能力要求通过反向设计在教学大纲和教学环节中予以体现,得以落实。

五、OBE理念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实现路径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国法学教育大规模扩张后实现从量变到质变之转变的重要举措,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则是高校法学教育国际化高端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分类。坚持OBE理念推进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实现路径探索,是新时代我国培养全球竞争力法律人才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中国法律职业群体国际化发展的重要趋势。

1.基于成果导向,准确界定人才培养目标。法律人才的分类培养是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提出的新的理念,其中将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才培养突破口。以成果为导向,强调的是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而在培养计划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围绕着这一最终目标进行。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是适应新时期涉外法律实物需求的跨国法律实务工作者。因此,高校首先应准确界定自己要培养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定位。综合考量自身的条件,能否培养出既定目标和质量的人才;结合自身的学科特色,能够培养怎样的特色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结合自己的生源质量,如何设定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在习近平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加速推进,法治人才的需求和质量要求已然成为高校人才培养必须面对的“成果”,以此为导向界定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具体培养目标,是基于社会需求的必然选择。根据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准确界定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必将有效解决法学科班学生就业困境的现实难题。

2.基于差异识别,分类设定人才培养类型。目前我国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最主要困境是师资薄弱、学生能力不强以及法学精英教学目标定位不准。尤其是“一带一路”背景下,法律英语语言成为涉外法律工作的落脚点,学生生源英语基础的好坏对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设计和教学规划产生重大影响。基于OBE理念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必须明确学生的个体化差异;但是同时,教师也应提高对学生的期望,鼓励学生开展更深层次的专业学习。而基于差异识别分类设定人才培养类型的前提和基础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深入接触和了解学生,在教学相长的过程中增加与学生的互动,从而为每个学生制定合理的既定目标和实现路径。OBE理念强调所有学生都能在学习上获得成功,这一成果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制定的目标而实现的成果。只有充分了解每个学生的情况,在统筹安排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同时,因人而异针对学生个体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路径,统筹安排培养环节的实施过程,才能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

3.基于绩效责任,客观落实人才培养责任。为国家和社会发展输送优秀的人才,是高校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使命。建国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已经为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输送了一大批优秀的实务法律人才。为新时代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尤其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培养优秀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是新时代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责任。就目前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而言,高校必须制定系统的绩效评估制度,客观落实人才培养责任,从硬件供给和软件保障的不同角度对自身人才培养绩效责任进行及时检讨;通过教学评估和质量认证,及时发现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针对性的整改应对措施。针对目前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师资力量不足的现状,高校应强化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师资力量建设,完善与涉外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交流任职机制,为学生配备校内综合导师和校外实务导师,通过统筹运作提升学生理论素养和实务能力[11];教育主管部门应协调地方高校,统一进行涉外法律教师的教学业务能力培训,完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任课教师的考评和培养机制,将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师资供给落到实处。

4.基于能力本位,系统安排人才培养课程。OBE理念下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本质是界定人才的能力需求后将其作为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实施,即基于能力本位的培养体系。因此,涉外卓越非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基于能力本位,系统构建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必须是以提高学生的涉外法律技能和涉外法律职业能力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的涵盖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和实践应用能力培养的教育活动。为了更好加强教学过程中对学生涉外法律实务的实训,有效提升课程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运用OBE理念系统安排人才培养课程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运用高等教育学中的学习理论、激励理论等教学规律为依据,综合构建实用性强的涉外法律实践平台,为学生涉外法律事务能力提升提供充分的实训氛围。通过强化能力提升的综合课程体系构建和教学活动开展,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形成良好的能力本位氛围。通过系统化的理论知识学习和实践课程运作,教师可以系统检阅学生的涉外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并通过实践平台训练提升他们的涉外法律的实践应用能力,从根本上提升学生的涉外法律职业从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5.坚持反向设计,统筹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坚持反向设计,就是要求高校根据我国国际政治、经济交往的现实跨国法律需求,明确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从而进行反向设计,统筹制定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计划。在制订培养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要让学生成为怎样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为什么要让学生成为这样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如何有效地帮助学生成为这样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如何判断学生是否已经成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如何保障学生成为既定目标中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通过针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的条件,统筹制订本校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从当前我国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来看,传统的人才培养思维理念仍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继续延续,制约和阻碍教学改革创新。因此,在今后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坚持反向设计,正向实施,要充分重视实践环节的价值和作用,尤其是真正让学生接触和了解涉外法律实务的平台建设是重中之重。部分地方院校推进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习基地建设,将其作为提升涉外法律人才实践应用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契合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的重要探索。

六、结语

OBE理念主张成果导向教育,将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和目标定位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在不断完善中丰富人才培养的内涵和实质,将OBE理念引入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基于OBE理念,反向设计,正向实施,不断完善,丰富内涵,确保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所需要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优质供给和有效供给,对新时代中国法治进程推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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