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2018-12-05吴婉瑜

北方经贸 2018年8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法丧偶

吴婉瑜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继承法所规范的是由于自然人的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移转关系。法定继承,顾名思义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继承份额等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随着社会发展,已实施三十余年的继承法日益凸显滞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作用是最大限度满足民众的需求,保护私有财产。在修订过程中应遵循体系化,尽量与相关法律制度衔接,达到合情合理。文章旨在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进行探讨,为继承法立法提供建议。

一、绪论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概述

1.法定继承人范围概念

法定继承人范围,就是继承法规定的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主体范围。目前,世界各国继承法立法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亲属无限继承主义,即凡是血亲均可继承。还有一种是亲属有限继承主义,即仅特定范围亲属可继承,大多数国家采取亲属有限继承主义。

2.法定继承人顺序概念

法定继承人顺序,就是指由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其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时才能参与到继承中来。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依据

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目前存在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两个依据模式,还有一种是三个依据模式。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目前采用的是两个依据的模式,即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这种模式取消了罗马法时期收养关系为依据之一的做法,因为收养关系在法律上规定了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效力,将以收养关系为依据合并在血缘关系中。俄罗斯、中国等少数国家则采用三个依据模式,即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

1.婚姻关系

一个家庭诞生的起源就是婚姻关系的诞生,早在古罗马时期,配偶继承对方遗产这一制度就已经形成,虽没有血缘关系,但却是一个家庭的核心。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另一方生存配偶需要继续履行家庭职能,因此配偶相互之间是当然的法定继承者。

2.血缘关系

对于血缘关系,理所当然是婚姻关系的衍生物,是一个家庭和亲属的纽带。遗产继承主要在血亲中转移和传递,他们之间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相互依存,符合民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目前世界各国血亲成员减少,为了避免遗产的外流或归公,大多扩大血亲继承范围。但在现代社会远亲之间,甚至兄弟姐妹之间经济来往都在减弱,因此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大应当是适当的,法定继承顺序也应当谨慎安排。

3.抚养关系

把抚养关系作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依据之一的国家有中国、俄罗斯以及东欧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这种依据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初,以前苏联为代表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养老等一些社会问题突出,国家通过法律来鼓励家庭养老。这种规定在当时确实解决了一部分社会问题,然而在即将进入社会化养老的今天,这种规定已经不合时宜,本身就不符合继承权的基础。

(三)我国学者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方面的研究动态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之际,许多学者都提出了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建议稿,本文选取一些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问题上有代表性的建议,作简要说明。

1.梁慧星教授的“三顺序说”与丧偶儿媳或女婿的遗产酌分权

梁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三版)》建议将四亲等之内的亲属作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把符合条件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遗产酌分权处理,不再纳入到法定继承人范围之中;为了避免被继承人的子女在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下,孙子女无法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财产,将孙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修改为“固定制”。

2.王利明教授的“三顺序说”与配偶第一顺序说

在王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认为应把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的血亲纳入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把配偶和子女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认为应维持配偶第一顺位的学者还有学者赵莉教授。在对于符合条件的丧偶儿媳或女婿问题上,建议在其无代位继承人时可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有代位继承人的时候则按照遗产酌分权为妥。

3.陈苇、张玉敏教授的“四顺序说”与配偶不定式说

陈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学者建议稿)修正案中,建议规定法定继承四顺序:子女与晚辈血亲;父母;兄弟姐妹与其子女;父系祖父母、母系祖父母。配偶则为不固定式。陈苇和冉启玉教授认为再把兄弟姐妹的子女增加为法定继承人范围即为妥当。此外,同样认为父母不应居于第一顺序范围的还有郑倩教授和房绍坤教授,认为父母为第一顺位有违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过于强化继承的赡养功能。

4.傅鼎生教授“三顺序说”与(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傅鼎生教授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成为继承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建议增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独生子女易导致无人继承的现象,建议把四亲等以内的亲属增加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

5.郭明瑞教授“三顺序说”与配偶第一顺序说

我国传统习俗带有“一代养一代”的想法,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具抚养与赡养义务,对于现有规定中子女与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予以肯定,郭教授和梁慧星教授一样认为将四亲等之内的亲属纳入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应继续维持在第一顺序,但是如果子女与父母分别列为不同顺序时,也不应将配偶固定为第一顺序。对于符合条件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在无代位继承人时,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而有代位继承人的,分给适当的遗产。因为当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的子女可以因此而直接发生代位继承,显然违背了我国按支继承的传统习俗,也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6.杨立新教授“三顺序说”与配偶不固式说

杨教授与杨震教授负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建议把法定继承顺序改为如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外)父母、孙(外)子女;曾(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侄甥子女、曾(外)孙子女等四亲等之内的其他直系或者旁系血亲。但在其之后,杨教授认为将配偶固定为第一顺序不能保障配偶利益,也无法协调好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利益。对配偶之继承顺序采“零顺序”:在存在一定顺序的继承人时,配偶与在先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当不存在继承顺序时,配偶才能自己继承遗产。对此持相同观点的还有邹伟、赵传毅教授。

此外,杨教授认为我国《婚姻法》以“世代计算法”来计算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欠妥,可借鉴目前世界盛行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符合亲属法发展趋势。

二、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规定与问题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的规定

1.《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依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配偶、二等亲以内的血亲;以及以扶养关系为依据的具有非血缘关系继亲属与姻亲属,即第10条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和继兄弟姐妹以及第12条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

《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在第10、11、12条之中。与世界上各国规定的继承法顺序进行比较,我国的继承顺序最少。正因为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最少,所以每个顺序中都安排了多个继承主体,而每个继承主体均具有不同的家庭关系和家庭地位。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问题

1.法定继承人范围问题

(1)法定继承人主体范围是否改变

鉴于我国目前家庭单位越来越小,核心家庭形式已占主要地位。有研究指出,“失独”家庭数量越来越多,往往很多失独老人是由其侄子女或外甥子女予以照料以履行晚辈责任。当失独老人死亡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早已死亡且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时,则其遗产归公。未把照顾失独老人的旁系血亲纳入继承人范围不利于失独老人的保障也与我国传统形成的习惯相悖。

(2)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纳入到法定继承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直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权利的,只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这与世界继承法立法潮流相违背,大部分学者皆建议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纳入到法定继承人范围为妥。

(3)法定继承权依据是否去除扶养关系

反对将抚养关系作为法定继承权依据的学者认为扶养是道德范围,把本应由道德规范的内容纳入到法律中,弘扬道德风尚并不是法律的作用范围,势必引起法律体系的不统一。对于我国继承法对于姻亲属的规定,有学者认为由于血亲继承人减少,因此应鼓励增加非血亲但具有抚养关系的遗产继承人。

2.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问题

(1)继承顺位过少

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顺序仅两个,而第一顺位同时有三个主体。主体过多可能会因尽了不同赡养与扶养义务,纠纷可能性加大,而且同一顺位的继承权主体尊卑不同,易加大生活矛盾。

(2)配偶的顺序问题

我国继承法中配偶处于第一顺位,对于有些学者主张配偶继承顺序采用不固定式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多数国家把配偶安排在不固定顺序;第二,对于配偶第一顺序的安排,并不符合我国的传统和习俗。第三,固定式无疑是影响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血亲的顺序问题

认为将父母和子女分别安排不同顺序主要基于:第一,父母的生活保障是属于赡养的问题,将子女和父母安排在同一顺序是混淆了继承和赡养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考虑的是对后代的抚养功能,应向下转移,一旦向上转移,还易流向旁支。第二,被继承人的父母一般不会继承子女的财产,不与孙争利,除非被继承人无子女的情况储存在。第三,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往往是希望留给自己的晚辈直系血亲。支持现行继承法的学者,主张父母和子女同时放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理由主要是满足孝敬老人的民族习惯,而且可以防止不孝子女分得遗产后不尽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此种观点抨击法理上“继承”和“赡养”分裂的学说,认为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是继承人的权利,而赡养为继承人的应有义务,权利和义务应当一致才妥当。

三、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路径选择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路径选择

1.域外法定继承人范围借镜

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各有不同,依据主体范围宽窄程度比较,有宽、中、窄三种立法例。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规定的主体范围相对较宽,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规定得较为宽窄居中,而我国与台湾地区、越南、蒙古等国家(地区)则相对来说规定得较窄。

2.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选择

由于计划生育长久影响与家庭观念的转变,家庭关系日趋简单。今日之家庭形态,已由昔日大家庭形态转为小家庭形态,无限亲属继承主义在今日已失去其存在之意义。20世纪以后之立法,大多限制继承人范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及各个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法定继承人范围应当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三亲等以内的其他血亲。因为在被继承人无子女情况下,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时会履行被继承人子女的责任,将其纳进继承人范围,也符合将财产遗留在家族内部的传统观念。对于有些学者所建议的四亲等血亲继承人,本文认为范围太过宽泛,可能会导致出现“满面笑脸的继承人”现象。所以建议把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和外甥子女等三亲等旁系血亲纳入继承人范围。

(二)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路径选择

1.域外法定继承人顺序借鉴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均将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安排在第一顺序。在配偶顺序的问题上,基本都采取配偶不定式。法定继承人范围广是导致法定继承人顺序多的一个主要原因,顺序过多会导致排在后面的继承主体在实际情况中很难有机会参与到继承中,考虑到亲疏程度,将根本没有任何经济来往和生活中的互相帮扶的人纳入到法定继承人范围值得商榷,是否会导致更多的遗产争夺,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建议同一继承顺序一个继承主体,避免不同继承主体在同一顺序中的纷争,以充分利用使用效率和保持家庭结构稳定和睦为宗旨。

2.我国法定继承顺序选择

正如郭明瑞教授所言:“我们现在制定民法典时,首先要考虑一下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继承制度首先应当是基于自然法则的扶养义务,只向卑亲属进行,而不向尊亲属进行。在此基础上,才基于社会法则向尊亲属或旁系血亲发展。

本文认为法定继承人顺序应当如下:

第一顺序:子女及其卑亲属;亲等近者优先

第二顺序:父母;

第三顺序:兄弟姐妹;

第四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五顺序:三亲等以内的其他血亲;

而配偶列为不固定顺序,并可与以上任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进行共同继承。

我国继承法将配偶固定在第一顺序,并不能很好平衡配偶与被继承人血亲的利益,所以将其列为不固定顺序继承人,可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对于将子女安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符合我国的继承习惯,应慎重考虑民族传统习惯;在对于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的法定继承权的问题上,有学者称这种规定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功能区分。本文赞成按照遗产酌分权即可,维护私有财产在家族内部传承,还可避免“一支继承双份”问题。

四、结语

继承法在我国已实施多年,由于时代发展变迁,一些问题日益突出。在民法典的制定期间,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是继承法修改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修订过程中,应坚持前瞻性与传统性并存。既要重视传统,又要与时俱进。在修改过程中对整体的体系加以考量和把握,坚持法律体系内部协调。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猜你喜欢

法定继承继承法丧偶
丧偶后的老人该如何安排晚年生活?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吗
浅议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简析继承法的本属与立法体例
全球约有2.59亿丧偶妇女 近半数贫困潦倒
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遗嘱形式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
老年丧偶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