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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定继承

2020-03-24徐玮靓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60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人遗嘱

徐玮靓

《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物质财富相对匮乏,每个家庭的财产也非常有限,主要为生活资料;从家庭结构看,一对夫妻通常有多个子女,家庭结构比较庞大。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防止财产过度分散,《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范围限制在两代近亲属内,并且仅仅规定两个顺序,是我国成在世界范围内法定继承顺序较少的国家之一。

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方面,社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无论是社会财富,还是家庭财富都极大丰富;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人们的生育观念的逐渐转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庭结构呈现逐渐缩小的趋势,这些都是在《继承法》立法之初难以预见的。

因此,随着施行的时间越久,《继承法》与社会现实的不适应性就逐渐显现出来,其中就包括法定继承顺序过于简单的问题,本文接下来将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分析讨论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相关规定,重点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评析,给出笔者认为相对理想的解决建议。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法定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在展开论述以前,先对法定继承制度本身进行简单论述。

生老病死是一个自然人不可避免的人生轨迹,每个人死后又会或多或少留下一些财产,这部分财产的继承和分配问题也就是继承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对于遗产继承的法律制度主要为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制度;另一种是法定继承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定继承制度为主要的继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以遗嘱继承制度为主。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以遗嘱继承制度为主,仍然存在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定继承制度向类似的制度——无遗嘱继承制度。可见,在世界民法领域,法定继承制度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本文就法定继承制度中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论述。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法律制度1。法定继承,其语源来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to",与遗嘱继承相对称,主要适用于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情形下,因此,法定继承往往又称为无遗嘱继承2。总的来说,遗嘱继承反映了公民个人的意志,是法律对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法定继承制度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对遗产继承的直接干预。

从历史上看,继承作为一种财产转移的手段,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当低下,原始人为了维持生存,只能以氏族为基本单位生活在一起,并且为了本氏族的繁衍生息,尽最大可能把财产留在氏族内部。因此,在原始社会中,把财产保留在本氏族内部作为继承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根据一个生活共同体的成员之间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在共同的劳动生活中依赖程度的紧密程序来确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3。因此,在母系氏族中,只能由女系后裔继承财产;在父系氏族中,则只能由男系后裔继承财产。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不断进步,继承由行为逐渐发展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并且随着时代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和完善。最早在古巴比伦时代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有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但此时尚未形成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的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在古罗的《十二铜表法》中确立了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的原则,尽管法定继承处在为辅的地位,但该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后世许多国家的继承制度由此而来4。公元前2世纪,在古罗马,家长奴隶制经济解体以后,宗族观念日趋淡化,当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时,血亲得申请对遗产占有,此时法定继承由宗亲继承变为血亲继承。在中世纪以前的日耳曼法中,完全没有遗嘱的痕迹,只存在血亲继承,甚至不知遗嘱为何物。日耳曼的法定继承制度源于日耳曼民族的家庭财产制,所谓家庭财产制即指财产归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由家长管理,“在家庭内部无所谓任何种类的继承权问题,只不过是对集体财产的团体继承”。后来才逐步建立了以血亲的亲系、亲等为标准划分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5。

从世界范围看,尽管遗嘱继承制度从古代萌芽状态发展至今得到了很大扩张,但始终未能撼动法定继承制度的固有地位。当今,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定继承仍是主要的继承方式,如日本、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虽然奉行遗嘱绝对自由,但也开始对遗嘱自由加以适当的限制。因此,通过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推动法定继承制度更加巩固和完善有其重要意义,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法定继承制度特点

世界各国法定继承制度由于受到历史条件、文化意识、民族特点、风俗习惯等影响,在具体规定上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但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共同特征,经过比较,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行性。即法定继承制度是一种具有强行性的法律制度。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份额等都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加以改变。

(二)法定继承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法定继承都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其继承范围、顺序、分配份额等都依据与被继承人间的血缘关系等身份关系加以确定。

(三)法定继承效力低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继承制度中两种并行的继承方式。在继承开始后,通常先適用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没留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此,有学者称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有益补充。

(四)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具有一定制约作用。尽管通常情况下,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但是,在许多国家继承立法中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当立遗嘱人用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时,立遗嘱人也必须遵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如 “特留份“的规定6。因此说,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1]特留份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必须为特定法定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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