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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西藏古建筑文物探析

2018-12-04图旦次朗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18年15期
关键词:古建筑文物保护法律

图旦次朗

摘 要:通过对西藏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梳理以及对文物保护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部分企业以及负责人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在文物保护范围或周边建设违规建筑,对古建筑文物造成危害,且对企业本身也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信教群众也对文物保护的意识淡薄,在无意中破坏了文物以及古建文物承载的壁画等。文章强调了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学习,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切实可行地坚持古建筑文物保护,为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古建筑;文物保护;法律

西藏位于青藏高原腹地,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早期先民在生活生产实践中为后人留下了不计其数的文明标志。其中,有始建于距今2000多年的雍普拉康宫为代表的古宫殿建筑,有以1978年发现的距今5000多年的新石器时代昌都卡若遗址为代表的远古建筑遗址,有以始建于公元7世纪吐蕃时期的拉萨大昭寺为代表的古寺庙建筑,以及大量的古代岩画、石刻碑文等。公元7世纪佛教传入吐蕃,与本地土生的远古宗教苯教结合,形成独具特色的藏传佛教。佛教在西藏发展期间,出现了宁玛派、萨迦派、噶举派和格鲁派等诸多支系。各教派为了弘扬自己的佛法,各自修建寺院、宫殿等。到目前为止,列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就有200多座古建文物。“当今世界建筑文化的内涵已加深到了人居环境为其核心,以各个文明体系的建筑构成世界共有的人居文明,建筑理论应更注意发现与开发各个建筑文明体系中的合理成分,来为今天和未来的人类服务。”西藏特有的古代文物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吸引国内外游客、利用文物旅游资源来带动经济发展等方面正在发挥着为今天和未来的人类服务的作用。

1 西藏古建筑及古建筑保护概述

1.1 地理位置分布情况

西藏古建筑从地理位置来看分布于西藏各个地方,如拉萨市内:大昭寺、布达拉宫、哲蚌寺、色拉寺等;日喀则市内:扎什伦布寺、萨迦寺、白居寺、夏鲁寺等;山南市内:桑耶寺、扎塘寺、敏竹林寺、色喀古托寺等;林芝市内:羌纳寺、多东寺、曲宗寺、拉如寺等;昌都市内:强巴林寺、噶玛丹萨寺、桑珠德钦寺、边巴寺、孜珠寺等;阿里地区内:扎西岗寺、益日寺、古宫寺、热布加林寺等。

1.2 年代分布情况

从古建筑历史年代来看,从唐朝到清末都有不同的古建筑。例如,大昭寺是唐朝时期修建的,布达拉宫是从唐朝到清朝时期修建的,萨迦寺是宋朝到元朝时期修建的,白居寺是明朝时期修建的,聂塘卓玛拉康是宋朝时期修建的,罗布林卡是清朝时期修建的。所以古建筑修建年代也分布在不同时代。

1.3 古建筑的分类

1.3.1 按建筑性质及用途分类

从古建筑的类别来看,有寺庙,也有宫殿,还有庄园等不同形式的古建筑群。

1.3.2 按保护级别程度分类

在古建筑的保护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把古建筑也分为三个级别予以保护。例如,大昭寺、布达拉宫等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堂寺(拉萨)、桑珠甘丹寺(日喀则)等是自治区级保护单位,白色寺(拉萨)、尼玛塘寺(拉萨)等是县级保护单位。在西藏自治区文化厅、西藏自治区文物局等文物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和部署下,不同级别的古建筑得到充分保护,使得西藏古建筑文化在新时代经济建设中能够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2 西藏古建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 经济建设过快与古建筑保护需求日益增加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一味地寻求经济增长点,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文物本身造成严重破坏。如部分县城,为带动当地旅游产业的发展,在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比文物本体更高、更大的旅游景点建筑,并在其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与其历史风貌完全不符的现代建筑(如宾馆、商场等)。由于文物主管单位的领导不力和人们对文物的社会历史价值缺乏认识,使得这一趋势存在愈演愈烈的态势。

2.2 信教群众文物保护意识的缺乏与西藏古建筑保护之间的矛盾

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信教自由得到保障。但是由于部分信教群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淡薄,在虔心朝佛的同时给文物建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如在寺庙建筑墙体裂缝内塞进硬币,或把纸币裹起来塞进其中,以求佛祖保佑,在众多信教群众对此争相模仿后导致文物建筑墙体裂缝越来越大,给墙面的壁画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图1、图2)。

也有的信教群众为了能够获得佛祖的保佑,在寺庙建筑的墙体上挖土,有的直接吃,有的将土包裹起来戴在身上用以护身,也有人带给未能来朝佛的亲朋好友,同样使文物建筑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3 加强法治教育,切保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由于上述原因,加之西藏特有自然因素的影响,西藏古建筑文物正在受到不同程度的破环,西藏古建筑文物的保护迫在眉睫。

3.1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西藏在全国范围内属于经济欠发展地区,尽力发展经济、提高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是客观事实,是现实的需求,也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所必要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利用古建筑文物来发展当地的经济也是可取的。但是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以牺牲古建筑文物来发展经济是不可取的。古建筑文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在客观上,在一定时间内,经济发展和文物保护存在着矛盾,在长期来看,两者彼此相互依托,相互推动的。”[1]西藏应当大力发展古建文物产业,以古建筑文物带动旅游市场来发展经济,同时用旅游的收入来进一步保护古建筑文物,使两者真正能够实现相互依托、相互推动。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提高领导人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文物的认识能力,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古建筑文物的政策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决杜绝“将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甚至错误地认为高楼大厦、黄阔的马路就是城市现代化,而传统建筑、文物在某些人眼中则成了经济发展的障碍”[2]的错误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得先斩后奏。否则,不仅损坏了文物,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将适得其反。

3.2 加强法制教育,依法保护古建筑文物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要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宣传方式上,通过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并播放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视频、聘请法学专业的专家向群众宣传有关文物保护法的内容等多种形式进行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活动,让每个人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的道理。

3.3 对文物进行迫害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你的不当行为,对文物造成损害的,根据损害程度及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迫害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进行行政处罚: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上述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是针对:①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③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④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⑤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⑥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迫害文物应当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要提高信教群众的文物意识,不得随意挖图或塞钱等物,如果你的行为使珍贵文物遭到迫害同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结语

总之,为了更好地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认真学习和贯彻文物保护法,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承载灿烂文明,傳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坚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3]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护西藏古建筑文物,为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2]岳士.鸟之双翼 车之两轮——试论新乡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对策[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5):118-120.

[3]2014年2月25日,习近平在首都博物馆参观北京历史文化展览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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