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中有关《种子法》的相关问题
2018-11-30彭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关键词:农业
摘 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照旧法,对农业行政处罚中所涉及到的监管职能、监管手段、处罚行为和处罚力度四个角度上对新的《种子法》的行政处罚进行了统一的归纳和分析。
关键词 农业 行政处罚 监管手段 《种子法》
作者简介:彭兰,北京农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30
一、引言
《种子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其修订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修订的基础是旧《种子法》,在旧《种子法》的思想基础上对农业行政处罚进行修改,其中涉及到的内容一共包括两个方面,即监管职能和监管手段,并对处罚行为进行了加强,在惩罚力度上也有所增加。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讲,《种子法》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新《种子法》的修订,目的在于对为违法行为进行沉重的打击。
二、集中了监管职能,对农业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相应的强化
(一)种子执法和监督工作逐渐提升到了政府层面
新《种子法》的总则第三条中主要针对农业部门主管农作物种子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将农作物的管理提到了政府层面,这代表着我国新《种子法》逐渐获得了认可,并以法规形式对种子法中的执法问题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农业部门查处了种子违法行为的职能增强
《种子法》在修订之前,针对某些生产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或种子包装和标签、生产日期等均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为此设立了相关的监察部门,针对违法规定的个人或者商家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接受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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