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捕案件的证据把握及后续监督
2018-11-30姚琼尹舒逸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关键词:监督
姚琼 尹舒逸
摘 要 存疑不捕是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是审判中心主义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的集中体现。本文认为对存疑不捕案件的证据把握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提高侦查质量,为公正司法奠定基础。
关键词 存疑不捕 证据 监督
作者简介:姚琼,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尹舒逸,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29
存疑不捕是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参照审判阶段的标准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督促侦查机关提高侦查质量的重要环节和纽带,为审前分流或者高质量审判打下基础。对存疑不捕案件的证据把握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后续监督的对策,有利于提高侦查质量。
一、盗窃案件存疑不捕的证据情况简析
(一)证明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不足
1.反映盗窃过程的监控录像画面不够清晰。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而监控录像拍摄的画面模糊,或由于被遮挡未能拍摄到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作案行为,从而不能有效指证犯罪。
2.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后又翻供。盗窃案件的言词证据一般比较简单,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被害人陈述的居多。在需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来定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往往导致存疑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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