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机制研究
2018-11-30曹海俊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摘 要 仲裁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衔接,指在纠纷多元化解的框架内,仲裁与ADR在程序上相互连接、协作、转化的机制。仲裁机构应在符合《仲裁法》前提下,以仲裁“两化”试点为契机,积极推进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向纠纷多元化解专业平台转型,融入社会纠纷综合治理体系。
关键词 仲裁 ADR 衔接
作者简介:曹海俊,南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40
仲裁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 ”)衔接,指在纠纷多元化解框架内,仲裁与ADR在程序上相互连接、协作、转化的机制。该机制要求仲裁机构转变定位,融入社会纠纷综合治理体系,探索仲裁与各种ADR方式对接。一些仲裁机构对此已有成功经验,各地、各部门、各级法院也出台了鼓励和促进措施。仲裁机构需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投身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构,实现机构自身和仲裁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可以从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以及仲裁机构向社会纠纷多元化解专业平台转型三方面开展工作。目前仍在积极推进的仲裁“两化”(“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试点,为仲裁与ADR衔接提供了契机。2014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小组召开武汉座谈会,形成《全国仲裁工作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试点实施意见》(《“两化”意见》 ),部署全国19家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两化”试点,要求把仲裁打造成新型、现代、科学高效解决社会纠纷的专业法律平台。2016年吉林、2017年惠州的座谈会,更是把试点机构扩容至7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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