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构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下辩审关系的价值
2018-11-29李棠
法制博览 2018年10期
李棠
摘要:辩审关系是刑事诉讼经久不衰的研究课题。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可以优化诉讼结构,强调审判权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强调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有利于保障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地位,有利于改善辩审关系,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培育和发展。本文从造成辩审关系对立的原因入手,提出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下可以构建和谐的辩审关系,以期能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有相应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审判为中心;辩审;律师;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14-01
根据刑事诉讼原理,刑事诉讼结构由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构成,其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由法庭进行居中裁判。辩护和裁判的关系应该是一种“提议与判断”的关系。作为行使辩护权的律师来说,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收取一定的报酬,目的是依据法律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辩护和裁判两者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应当是并行不悖的。然而,纵观近几年,辩护律师与刑事法庭发生剧烈冲突的现象层出不穷。笔者站在一名执业律师的视角,提出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下辩护和审判可以达到和谐。
一、建立辩审和谐关系提高了审判质量,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司法公正
加尔文在其《基督教原理》中指出:“法律是无声的法官,而法官则是会说话的法律。”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依赖于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超然、中立的参与状态程度,然而刑事诉讼活动并非审判一方主体参与,于是裁判方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主张、意见、证据给予平等的尊重和关注,使各方受到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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