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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2018-11-29姚文忠程凤玲

法制博览 2018年10期

姚文忠 程凤玲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高速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仍存在罪状表述简单抽象、司法解释滞后、定罪量刑有争议等问题,其刑法规定愈发不能应对各种新类型案件。因此,对危险驾驶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予以厘清,从而指导司法实践工作。

关键词:危险驾驶;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76-02

作者简介:姚文忠,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负责人;程凤玲,女,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量刑要以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原则,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以基准刑为基础上下浮动并综合全案来进行考量。笔者针对危险驾驶罪的四种不同行为类型,分别进行量刑标准分析,使危险驾驶罪量刑符合规范化的要求。

1.醉驾型:其量刑依据相对客观,可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并结合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总体把握。司法人员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通常以单位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判处刑期长短、罚金数额的关键,即刑期与血液酒精含量成正比。为此建议,每百毫升酒精含量高于80毫克低于100毫克的,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每增加25毫克就增加1个月刑期,罚金也增加1000元。

2.追逐竞驶型:一般以超过最高限速50%作为入罪临界值,可将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分三个层次作为基准刑:一是超过最高限速50%至75%的,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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