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无过失补偿制度的正当性
2018-11-29吴英旗汪翠凤赵静
法制博览 2018年10期
吴英旗 汪翠凤 赵静
摘要:针对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及民事诉讼制度的保障不足,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应当肯定引进无过失补偿制度作为诉讼外另一解决途径的正当性及妥适性。
关键词:医疗损害;无过失补偿制度;医患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68-01
作者简介:吴英旗(1971-),男,汉族,河北唐山人,法学硕士,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趋势
现代社会的意外事故具有四项特色:造成意外事故的活动皆为合法,且亦为经济生活所必要;事故发生反复频繁;所受到损害异常重大,且受害者众;事故之发生多为高度工业技术及现代科技发展隐含缺陷的结果,实难以防范,而加害人对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过失、因果关系,被害人难以举证证明。因此,立法者必须在坚守过失责任原则的同时,就特别意外损害事故承认无过失责任,或将其纳入社会安全体制内。于是,民事上损害赔偿补偿制度遂以三阶层结构,建构出对于现代社会意外事故损害之全面保障的体系。该三阶层赔偿补偿体系的最基层者,乃为保障人民生存基本权利的社会安全保障制度,如各种保险制度;在其上者,乃为无过失补偿制度,如犯罪被害人救助基金等;居于顶层者,则是侵权行为法。[1]
医疗伤害无过失补偿制度,对于长期以来一向采取传统过失原则之我国而言,无疑是一个新兴的议题。虽然我国目前已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采取无过失补偿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伤害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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