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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性价值维度

2018-11-29李海青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李海青

摘 要: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同义语。梳理40年的改革历程可以发现,公民权利的有效确认与实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性价值维度。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不仅其开辟形成有赖于公民经济权利的初步确立与逐步赋予,其持续发展也以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争取权利实现的不断努力为内在动力。对公民权利的自觉确认与有效保障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价值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只有借此才能赢得公民广泛而持久的价值认同。

关键词:公民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动力;认同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18)06-0025-06

40年的改革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就此而言,可以说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同义语。今天,我们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也就是纪念中國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与发展40周年。对于已经进入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然可以从多个角度予以研究总结,角度的多样化有助于形成更为全面的理解。本文拟专从公民权利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40年的历程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阐明公民权利的有效确认与实现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强调公民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性价值维度。

所谓本质性价值维度,是指公民权利的有效确认与实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身所要求、所固有、所内在,如果没有这一维度,也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现实实践来看,公民权利作为本质性价值维度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与发展的整个过程,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以下着重从公民权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认同等四个方面梳理两者之间这种本质性的价值关系。开创形成涉及过去,价值目标指向应然,发展动力贯穿其中,价值认同凝心聚力,以上四个方面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

一、公民权利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形成

1978年开始实行的改革开放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改革针对的是旧模式、旧体制,而开创则意味着对新模式、新体制的探索以及新路向的初步确立。这一破旧立新的模式转换与道路探索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而公权力对于公民自主经济权利的逐步确认与赋予则是一项实质性的改革内容。可以说,正是通过经济领域公民权利的初步确立与逐步赋予,改革才催生出强大而持久的能量,在既有模式与体制上打开突破口并不断取得新战果。

生产资料的高度公有化是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基本特征。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与思想背景,为我国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众所周知,其本身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与问题。问题的长期存在甚至使党的执政基础也受到较大影响。正如邓小平1978年9月在反思以往经验教训时深刻指出的:“如果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的速度比资本主义国家慢,还谈什么优越性?……外国人议论中国人究竟能够忍耐多久,我们要注意这个话。我们要想一想,我们给人民究竟做了多少事情呢?”[1](P331)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模式必须改革,必须探索一条从中国实际出发、能够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效满足社会成员物质需求的新路。而如果不打破高度集中的原有体制,不通过赋权切实调动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能动性与主体性,这样一条新的道路就无法形成与开辟。就此而言,稳步有序切实赋权于民是这条新路开辟的一个关键性维度。

虽然在地方层面以前就有过碎片化的探索与实践,但社会成员经济自主权的大范围初步确立首先还是通过思想领域的交锋与解放而实现的。历史转折关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显得尤为重要。与这种思想解放相适应的,就是经济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就是经济管理体制的分权放权特别是对社会成员的经济赋权,包括经济自由权和财产权等。没有这种分权、放权和赋权,思想解放就缺乏实质性内容,社会成员就缺乏自由探索与创新的空间与平台。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广大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比较独立的土地经营权以及对自身劳动与劳动产品较大程度的自由支配权。随后,农民又被允许发展农村副业和从事多种经营,甚至可以进城从事其他产业。在城市,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人事管理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自主权逐步被认可与确立,而所有这些自主权当然最终都需要落实到相关社会成员个体身上。

对内改革、对外开放,赋权于民,致力于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与首创精神,致力于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致力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样一条实现伟大转折的探索性、创新性道路就是区别于苏联模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正像邓小平指出的:“如果说构想,这就是我们的构想。我们还要积累新经验,还会遇到新问题,然后提出新办法。总的来说,这条道路叫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我们相信,这条道路是可行的,是走对了。”[2](P65-66)“我们现在的路子走对了,人民高兴,我们也有信心。我们的政策是不会变的。要变的话,只会变得更好。……路子不会越走越窄,只会越走越宽。路子走窄的苦头,我们是吃得太多了。如果我们走回头路,会回到哪里?只能回到落后、贫困的状态。”[2](P23)“现在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我们的路子走对了,路子走对了就有希望。”[1](P443)就此而言,可以说,在既有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民众主体性的明确认知与强调、对公民经济权利的逐步确认与保障、对社会成员现实利益诉求的关注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形成与开辟具有根本性意义。

二、公民权利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不仅其形成与开辟有赖于针对旧观念、旧体制的思想解放与赋予公民初步经济权利的城乡改革,其持续发展也以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争取权利实现的不断努力为内在动力。正是基于公民不断萌生与强化的权利意识,正是基于公民争取自身权利实现的不断努力,执政党立足实际、把握潮流、顺势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以持续推进发展,建设布局得以逐步拓展完善。

正如上述,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最初是在解决生产力落后与大众温饱问题的巨大压力下拉开的改革大幕。针对现实的问题,邓小平在改革之初多次强调要权力下放,赋予企业与社会成员经济自主权,实行经济民主。可以说,正是通过艰难而有效的经济改革,通过切实的经济赋权,邓小平时代的中国经济动力强劲、发展迅速。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1992年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节点。正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强大推动与催化作用,中国社会的结构分化与领域分离日益明显,除经济外,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的自主性不断显现,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本身内含的权利主张也作为一种普遍的价值理念上升到政治、社会与文化领域,强化了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与自主观念。

首先,改革的推进要求公权力对于公民的进一步经济赋权,为经济发展提供更为持久有力的主体动力。经济市场化在不同发展阶段,社会成员有不尽相同的经济权利诉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范圍更广、层次更高的经济权利诉求会不断产生,而这就对政策制定特别是立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刻,通过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更好确认、实现、保障与救济公民的经济权利,必将进一步调动、激发被体制障碍与利益藩篱所束缚的民众的创新动力与巨大潜能,进一步调动、激发中国经济强大的内生动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次,改革的推进催生了公民相应的政治参与诉求,强化了公民相关的政治权利意识,政治民主健全完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凸显。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强调经济民主,政治方面的公民政治参与并非重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实行,中国社会的利益关系不断分化、各类利益矛盾日益显性化,建立健全以公民参与为基础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与权益保障机制逐渐成为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权力制约的现实需要也凸显了政治民主的必要性。此外,就公权力的立法、决策与司法活动而言,落实公民参与权利也是保障其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必要条件。第三,改革的推进催生了公民在社会领域的权利诉求,从而使得社会建设日益受到重视。公民在社会领域权利需求的增长既与以往发展过程中重经济轻社会导致各种民生问题凸显有关,也与中国社会由温饱型阶段推进到发展型阶段有关。改革之初的温饱型阶段主要关注民众的物质需求,强调把蛋糕做大,而随着改革推进到发展型阶段,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就必须更为重视社会建设。第四,改革的推进也催生了公民的文化权利诉求。现阶段,公权力应确认与保障公民四方面的文化权利:一是保障公民作为文化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如创业自由、公平竞争等;二是公民参与文化生活与文化创造的权利;三是平等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满足文化需求的权利;四是平等参与公共文化事务管理,参与文化政策制定和评估的权利。最后,改革的推进也催生了公民的生态权利诉求。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问题,对于自然界而言,就不能仅仅强调国家与公民所具有的经济性开发与使用权利,同样也应强调公民的生态性权利。这种生态性权利体现了公民对应享有的良好生态条件与适宜生活环境的意识与追求。

综合上述,改革开放以来,公民强烈的经济权利诉求及其不断实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伴随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公民的政治权利诉求、社会权利诉求、文化权利诉求与生态权利诉求也逐渐凸显。在复杂而宏阔的中国改革图景中,这些领域的权利诉求有先有后、有急有缓、有轻有重,既表明了整体改革中的问题之处与症结所在,也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布局的逐步拓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建设总布局正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凸显的公民各领域权利诉求的基础上逐步确立与探索形成的。进而言之,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权利的生长不仅表现在各领域权利诉求的渐次凸显上,也表现在公民之间、各阶层群体之间对各类权利平等享有的诉求及其渐进实现上。公民身份是国家共同体内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一种平等的普遍性身份,在权利享有上公民之间应该具有平等性与一致性。在此方面,区域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在公民权利的平等享有上仍然存在的问题将继续推动相关改革的逐步深化。

各领域权利诉求的渐次凸显也好,公民之间各类权利的平等享有也罢,归结为一点,在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意义上,广大民众多方面、多层次权利诉求的不断产生及其制度化确认、公平化实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拓展、理论不断创新、制度不断健全的根本动力。不论是“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也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也好,还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也好,其提出与形成最终都源于改革进程中公民在各领域不断凸显的权利吁求与实现努力。公民的权利诉求具有广泛性、平等性、动态性特别是递进性,就此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也将获得持久的内生动力!

三、公民权利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

对公民的分权、放权与赋权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与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不仅如此,对现实生活世界的回归、对现实公民权利日益增进的关注与维护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公民权利逐步的制度性确认与完善化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根本一维。对比改革开放前后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理念,对于这一点就可以形成更为深入的理解。

新中国成立直至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所奉行的是一种目标极其高远、对社会生活控制极其严密、带有领袖魅力色彩的意识形态模式。按照这样一种模式,共产主义的实现并不在遥远的未来,而是当下就可以推进建设、已见曙光乃至很快就能实现的历史近景事业。然而,历史发展的应然预设与实然结果之间并非完全一致,在这种意识形态指导下展开的社会实践与这种意识形态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张力:现实的不发展特别是物质产品的匮乏无法证明其所宣扬的优越性,自认为无比优越的意识形态也解释不了现实的长期落后状况。这样,在意识形态与现实状况之间就产生了一种理想与现实对比非常鲜明的断裂。面对这种紧张与断裂,对于现实社会主义而言,要想切实显示自身优越性,就必须放弃对原先高调意识形态的固守,放低姿态与现实对接,真正关心民众的现实利益诉求,换言之,就必须把价值目标主要锚定在公民的现实权利实现与需要满足上。从发展历程来看,改革开放的实践开启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回归现实生活世界的过程。以经济市场化为基础的这一过程有效激发了广大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与利益诉求,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对公民现实权利的关注与保障逐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质性价值维度。从邓小平“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主张,到江泽民“人的全面发展”的论述,到胡锦涛“以人为本”的理念,再到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所体现的都是这样一种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由固守抽象制度转向关注现实价值,由更关注高远理想转向更关注公民权利,这种关注目标与价值理念的重大调整与转变必然引发一系列的现实效应,引起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目标、观念意识、思维取向、制度体制的相应变化。对此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把握。其一,就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来讲,关注现实的公民权利意味着基本的政策取向必然要强调发展。强调发展是意识形态与现实对接,回归现实生活世界的必然结果。对此的强调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是一个理论演绎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其二,就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而言,关注现实的公民权利意味着必然强调基于实践的各方面创新,因为只有创新才可以更好、更有针对性地满足民众不断增长的各方面权利诉求。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不断推进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断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不断推进的过程。而在改革全面深化的今天,面对众多的问题与挑战、面对体制机制的桎梏、面对利益藩篱的束缚,主流意识形态更是把创新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反复强调。正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的,要坚持创新发展,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其三,就改革的各项工作而言,关注现实的公民权利意味着评判其成败得失的一项根本标准是能否把现实的人作为尺度,真正以人民为中心。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谈话中提出了著名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作为改革成效的评价标准。在第三十次会议上,习近平又进一步指出,要多推有利于增添经济发展动力的改革,多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改革,多推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改革,多推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的改革。“两个是否”“四个有利于”与“三个有利于”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尤其进一步突出了人的评价尺度,既指明了新起点、新时代改革的方向,也提供了新起点、新时代更为完善的改革评价标准。其四,就国家治理而言,关注现实的公民权利意味着在治理方式上必然愈益注重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改革开放之初,针对历史的经验教训,邓小平就深刻认识到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说,改革开放迄今,对制度建设的愈益强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实质性内容。制度的规范性、明确性、稳定性与系统性更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更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整合与矛盾的协调,更有利于意识形态世俗化目标的实现。

当然,以上强调公民权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既不意味着公民的任何权利诉求都应得到满足与实现,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P435)也不意味着公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及时确认、有效保障公民的应然权益,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权力对于公民权利诉求是否能够明确认知、取决于公权力基于其他治理目标的综合权衡。但是,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推进,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启蒙,人民至上的立场应会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公民权利的确认、保障与救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价值目标也必将得到更好的实现。

四、公民权利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认同

在公民权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多重价值维度中,除以上所论以外,公民权利的有效确认与实现有助于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认同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一个共同体而言,价值认同是指共同体成员对一定价值原则、价值理念、价值目标在认知上的共识、情感上的分享和行为上的一致体现,其有利于成员形成对共同体的情感依附与心理归属,对于维系共同体的内聚力、向心力、感召力至关重要。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从封闭向开放的转型,随着传统意识形态吸引与整合能力的弱化,面对利益分化与思想分化的双重挑战,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有效建构大众对自己的价值认同。从已有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这种价值认同的建构包括以下三个层面,而对公民权利的有效确认与保障则贯彻于这三者之中。

其一,社会成员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认同首先表现为对以公民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意识形态理念的认同与接受。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包含的内容多样,比如国家机构、央地关系的理念设计,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责任政府的理念规划,国家与政党、市场、社会的领域划分与功能设定,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认定,国家发展的价值愿景与思路谋划,国际交往的理念战略,等等。但是,在这繁杂多样的内容中,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与阐发应该是其核心内容,其他方面都是围绕于此而展开,在价值渊源上最终服务于公民的权利、自由与发展,这是现代人民主权的根本要求与必然体现。确认与保障公民权利作为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一般呈现在作为国家意识形态集中表征的宪法之中。在这个意义上,正如列宁指出的,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关于公民权利的价值确认还必须落实于制度建设之中,从而获得有效的实现载体。由此,公民关于意识形态的理念认同就会进一步转化为对保障民权的制度的认同。

要想切实建立这种制度认同,就必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宏观而言,这种健全与完善可以从内容、形式、程序等三个方面推动展开。在内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设计应及时全面地确认基于社会实践发展要求的公民应然权利理念;制度的建构与运作应努力维护与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正当权益,当其受到侵害时,能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制度对于权利应采取“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推定原则,公民拥有法律之下的广阔自由空间;制度运行成本不能太高,公民必须能够承受;制度必须对公权力的运行予以明确规定与规范,通过权力的分立以及各种监督来使之真正具有保障权利与服务社会的公共性质,遏制其异化和膨胀。在形式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应通过改革与完善进一步推进其自洽性、普适性、公开性与明确性。自洽性是指制度在内容结构方面无论纵向与横向均不应存在自相矛盾与逻辑混乱,而是呈现为一个从一般规则到具体规则的合理层级结构,各项制度之间能够实现良好的功能耦合。普适性是指作为公共规则体系的现代制度应当是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一般性规则,平等适用于具有不同利益与价值的主体,在其所涉及的领域内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对待。公开性是相对于潜规则与“暗箱操作”而言的,只有制度公开,社会成员方能对之有所认知与了解,才有可能明白按制度如何行为。明确性是指制度规定明白、清晰而确定,这既可以使公民有效稳定自己的行为预期,也可以有效地约束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在程序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进一步增强设计的合理性,尽可能做到完整严密,使制度具有程序、步骤与环节上的可操作性,既保障各方的平等真实参与,又避免个别意志的任意干预。内容、形式与程序这三个方面既相互区别,又内在协调,其优化完善共同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完整内涵。

其三,要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更为系统的价值认同,公民的价值认同就不能止于国家意识形态的理念层面与作为其落实载体的制度层面,还必须最终落实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绩效的认同上。如果长久无法取得良好的治理绩效特别是对公民权利的有效维护与保障,公民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念认同与制度认同也将受到严重影响。正如邓小平明确指出的:“一定要使人民得到实惠,得到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从切身经验中感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确值得爱。”[1](P336)确实,作为一种理念、作为一种制度、作为一种运动,社会主义只有从现实出发,关心现实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存在与发展,其才具有长久的吸引力。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成果与治理绩效包括多个方面,比如增长、福利、民主、自由、安全、稳定、效率、公平、秩序、和谐等等,但核心要旨在于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对公民各种权利与自由的合理确认与切实实现,其他绩效标准皆应服务于此!

围绕公民权利的理念认同、制度认同与绩效认同构成了公民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认同自上而下的三个层次。理念侧重应然,绩效侧重实然,制度则构成从应然到实然的中介。基于以上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切实赢得公民的价值认同,在理念层面就必须对公民权利更好地确认与阐发,在制度层面就必须对公民权利更好地规定与保障,在绩效层面就必须对公民权利更好地实现与追求。

参考文献:

[1] 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思想年编(1975—1997)[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2]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 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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