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在合同领域中惩罚性赔偿的扩张适用

2018-11-27杨宇帆

消费导刊 2018年18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适用性合同法

杨宇帆

摘要: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性和遏制性显著功能,起到鼓励守约者积极维权和安抚其心理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具有众多优点,有必要将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中进行扩张适用,从而有利于提高合同履约率,规范合同履行秩序。

关键词:合同法 惩罚性赔偿 适用性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内涵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实现法律提倡的公平正义,平衡各方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程序下。判决故意违法者负担因违法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可得利益之外的超额赔偿。实现既惩罚、制裁故意违法者,又实现法律的抑制、指引功能,最终可以预防相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1.惩罚性功能。惩罚性赔偿中的惩罚性功能主要是对恶意违法者进行惩罚。而不是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即惩罚性功能适用是有严格条件的。此外,惩罚性赔偿的惩罚性功能对于违法者和受到违法行为损害的守法者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惩罚性功能主要针对的是违法者,也就是让违法者付出其从违法行为中得到的利益更大的赔偿金额。通过这种额外的惩罚来实现对恶意违法者的处罚和警示的最终目的。

2.遏制性功能。遏制性功能与惩罚性功能具有密切联系。可以说遏制性功能与惩罚性功能相伴而生。所谓遏制性功能就是通过对恶意违法者的惩罚可以使恶意违法者在心理上产生畏惧,让他们不敢随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的遏制性功能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也就是现实交往中,人们是理性的,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分析判断哪些行为对自己有利。哪些行为对自己不利,两相比较最终权衡取舍作出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和行为。

二、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规定及其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合同领域中的立法现状

1.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虽然新《消法》对于旧《消法》进行了修订。但是在消费合同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还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消费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汽车销售领域、一般的商品买卖,其中汽车销售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比较大,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即使法院判决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数额也比较小,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的行为。作为商品的购买者只能要求商家承担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03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其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赔偿标准弹性太大。《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对于这个“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不但不利于法官公平审理案件,还可能会产生司法腐败。第二。《解释》规定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采取的是“列举式”。而现实中房地产交易情况复杂。六种情形是无法完全覆盖开发商的恶意违约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1.适用范围狭窄。目前我国合同领域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典型问题是适用范围狭窄,我国现阶段对于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中的适用主要局限于《消法》、《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旅游法》,对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一些有名合同以及其他一些无名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因此从整个民事合同体系来看,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范围显得比较狭窄。

2.缺乏程序保障。目前我国合同领域中对惩罚性赔偿如何适用规定不够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严重缺乏程序保障,对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问题没有规定,这不但不利于对合同相对弱势方的保护,同时也容易导致滥用惩罚性赔偿。产生公平问题。

3.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不合理。惩罚性赔偿的惩罚性和遏制性功能主要通过判罚的赔偿金数额多少来实现,因此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应该额外重视才行.但是由于我国对于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务应用中经验匮乏。导致现实的司法判例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确定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

三、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中扩张适用的建议

(一)完善惩罚性赔偿在合同中扩张适用的保障措施

1.依公平原则确定举证责任主体。对于惩罚性赔偿不能机械地规定究竟是原告或者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应该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相信法官的专业能力及实务经验。现在我国正在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各级法院都在法院内部成立专业法官会议,同时又保持原有的审判委员会会议,故对于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若在专业法官会议上对具体个案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则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这样做既可以实现举证责任分配的灵活性,又可以体现举证责任分配的个案公平正义。2.提高适用惩罚性赔偿证明标准。对于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领域中扩张适用的证明责任标准需要重新设计,既不能套用传统民法上的优势证据标准,也不能照搬刑法上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标准。结合惩罚性赔偿的特殊性质。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领域中适用的证据标准应该是介于90%与100%之间。也就是证据需要达到明确并且是可以确信的证明标准。

(二)司法实务中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模式

1.倍数计算模式。我国惩罚性赔偿主要使用的是简单的倍数处罚模式,倍数模式具有简单易操作的优点,司法实务中法官可以直接参照法律条文规定的赔偿倍数进行判决。但是倍数模式很难实现惩罚性赔偿目的或者出现判罚过重的问题。倍数赔偿不易实现惩罚性功能。因此对于倍数计算模式应该進行修改,首先,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应该是守约者受到损失的数额。在此基础上确定赔偿倍数;其次,赔偿倍数与守约者受到的损失应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该根据不同类型合同确定不同的赔偿倍数。

2.限额计算模式。限额赔偿模式是对倍数赔偿模式一种补充。如2013年《消法》规定了最低赔偿数额500元。这体现对守约者最低限度的保护。若惩罚性赔偿基数是守约者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那么守约者受到的损失可以完全得到补偿。此时没有必要确定最低限额,则需要确定最高赔偿限额,以防止过高的惩罚性赔偿造成对违约者的过度处罚,因此限额模式需要结合倍数赔偿模式进行设计。

猜你喜欢

惩罚性赔偿适用性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化表达
强调简洁和适用性 MICHI by Rotel X5/X3合并功放
环保技术在土木工程领域的适用性探讨
小议阶级分析理论的适用性
论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研究
《劳动合同法》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
新一代车上转换装置在厂矿企业铁路运输中的适用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