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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现状

2018-11-26夏楠楠

现代农业研究 2018年7期
关键词: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

夏楠楠

【摘 要】 在我国政府会计全责发生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化过程中任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本文对改革的进程、改革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了几点改革建议。

【关键词】 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

1 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现状

长久以来我国政府预算会计一直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环境的市场化程度越发加深,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已由原来的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原本政府财政只是简单的追求收支平衡,采用只对现金流进行控制的收付实现制的政府会计核算基础,这种政府会计制度的局限性在当下日益突出,一方面已经不能满足当下我国政府财务管理的需要,另一方这种只考虑现金流的政府会计制度已经和国际上先进的公共管理制度和方式严重脱轨。因此我国政府已加紧加快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步伐和力度。

2014年新颁布的《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编制年度综合财务报告,并要求政府的年度会计报告中要反映出政府该年度的整体财务现状和政府财务在一段时期内的可持续性。

2014年底财政部制定和颁布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当前我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的原则、改革的主要任务以及改革的时间表。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第一,通过改革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预算会计体系和会计职能;第二,改革政府财务报告的格式、内容,使政府财务报告更能贴合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更准确的反映政府当前财务状况;第三 ,改革政府预算会计信息公开机制,扩大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第四,改革政府预算会计财务报告的分析与应用机制,加强政府预算会计信息在政府中长期政策制定的作用。

2015年11月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下称“《政府会计基本准则》”),该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政府会计基本准则》首次对政府预算会计概念标准体系进行科学、系统、准确概括和构建,深入全面分析传统收付实现制下的会计体系,系统的结合我国当前政府预算会计的现状,提出将“费用”要素引入政府财务会计。同时重新定义原有的政府会计的会计要素,以及这些会计要素的确认及计量标准。《政府会计基本准则》系统、全面规范引入权责发生制,重新规定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所包含的财务信息内容、财务信息口径以及财务信息的质量。

2017年10月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该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第一,统一了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第二,尽可能的协调改革的政府财务制度与部门预算决算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与这些原有制度相协调、相兼容;第三,从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目标及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出发,全面提升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第四,在政府会计科目、会计核算口径、计量标准、账户处理设计上力求简单、务实。第五,将政府会计报表分为预算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完善报表体系和机构。

2 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存在的主要困难

2.1 政府资产中原有资产的界定和估价难

原有的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制度在核算资产项目时,只在当期政府的财务报告中仅仅显示资产项目的增量价值。现阶段政府会计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在这个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对改革前原有资产项目进行合理的评估确定其真实的、可计量的资产价值,如何有效的核算政府所占有的经济资源的准确价值,均成为当下我国政府会计制度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改革进程中迫在眉睫的,也是无法回避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

2.2 权责发生制改革的法律基础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

政府会计制度的深入改革,绝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随着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府会计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已经是刻不容缓。我国推行政府权责发生制改革一方面政府会计监管的难度加大了,但无论是在推行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的法律、法规,还是在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推行实施后的政府财务监管制度、法规,都还基本是一片法律空白,存在很大的法律、法规的盲区尚待进一步完善。

2.3 基礎条件和人员素质未达到要求

政府会计制度权责发生制改革的整个过程,以及改革后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制度的落地实施,都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政府会计人员进行推行和落实,可以说政府会计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场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成败。当前一方面我国政府现有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并且多数偏低,另一方面现有政府会计人员对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政策学习与研究有限,对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的知识、技能掌握情况普遍水平较低

3 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建议

3.1 改革方式应采用渐进式

在推行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时应采用渐进式的推进方式。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先期要采取试点的方式,先在少数具有改革代表性的省、市进行政府会计制度向权责发生制改革的试点,通过这些代表地区的试点性的改革,总结出推行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发现改革试点推行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有效的修正和解决,降低下一步广泛深入推行改革时的推行阻力和改革代价。

3.2 对原有制度的改革应采用修正式

我国政府推行会计制度改革是在学习西方国家公共管理的先进经验,是在促进我国政府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不断国际化。在这个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学习西方的改革经验,但绝不能一味地照搬西方经验,决不能一味地教条主义,而是更应该根据我国政治现状、经济发展现状、社会文化特点以及我国政府会计的现状及特点,在西方先进公共管理经验的基础之上采用修正式的、中西结合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改革方式,循序渐进的、有条不紊的推进我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3.3 加紧建立与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深化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没有健全的预算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就不能够顺利进行。因此当务之急应加紧我国预算会计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使得不仅仅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过程有法可依,更使得政府会计全责发生制改革后的制度落地有法可依。应该在已有的、已颁布的《预算法》、《政府会计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将有关改革成败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增强相关法律落地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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