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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与法规 /

2018-11-26

法人 2018年2期
关键词:排污费税额当量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排污费成历史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个专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绿色税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缴纳“环保税”。运行38年的排污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环保税法确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幅度: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污染物和噪声污染的适用税额,全国实行统一的标准:固体废物按煤矸石、尾矿、冶炼渣、危险废物等分种类每吨税额为5元、15元、25元、1000元不等;噪声税额分六档,每提高一档标准翻一番,每月350元至11200元不等。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2018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开始施行。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将“技术创新”章节修改为“创新支持”,在原法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和产品创新的基础上,增加了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使创新的内涵更加丰富,并且增加了很多具体内容,通过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鼓励参与共性技术研究和科研实施,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进一步推动产学研合作等,将目前行之有效的创新扶持政策纳入法律修订中,支持中小企业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水平。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自2018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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