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金融消费者如何建立良好的征信记录

2018-11-16柳伟

消费导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征信

柳伟

摘要:个人征信记录是全面反映一个人借债还钱、遵守合同及遵纪守法状况的“经济身份证”,发挥着沟通借贷双方和买卖双方的重要职能。而一个非恶意形成的不良征信记录,有可能会引发征信异议和纠纷,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征信 不良记录 金融消费者

一、不良征信记录的类型与成因

目前,因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恶意和非恶意个人不良征信记录,使个人再次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业务被银行拒之门外者屡见不鲜。其类型及成因如下:

(一)恶意不良征信记录。它是指借款人或信用卡持有人在熟知各项征信管理知识,明知不按时清息还贷、归还透支款项的危害性,却故意拖欠或迟还贷款本息或信用卡透支款项的不良征信记录。

(二)非恶意不良征信记录。它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并非不愿意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而是由于其不知道或不可抗拒力而导致违约,出现逾期、形成个人不良记录。由于各家银行很少对不良记录的形成原因加以区分,导致了不少拥有非恶意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黄金客户被拒贷、拒办信用卡,影响了客户的工作和生活。主要有以下六种类型:

1.金融机构告知义务不足所致。一是未现场告知。大部分金融机构在客户办理信用卡或签订贷款合同时未能及时告知客户若不按约定及时、足额还款会对个人信用报告产生负面信息。二是未提示告知。个别金融機构在还款日前没有电话或短信提示客户“应及时还款否则会产生负面信息”,而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了负面信息。三是未适时告知。贷款利率上调后,与客户之间信息沟通不畅造成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不足而产生的不良记录。四是未宣传告知。由于部分金融机构对征信知识宣传教育的深度、广度和力度不够,致使一些客户因不掌握相关知识,而在无意识中形成了不良征信记录。

2.未及时还本付息所致。一是客户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对相关合同条款掌握不全面、理解不到位,甚至只是模糊知晓自己的还款义务,导致在实际清息还本时间上存在偏差,而出现的不良记录。二是由于自然灾害及意外情况未能及时清息还本导致的不良征信记录。

3.信用卡使用不当所致。一是部分持卡人对信用卡的使用比较随意,信用保护意识不强,未按约定日期及时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而形成不良征信记录。二是欠缴信用卡年费形成的不良记录,绝大多数办卡者不了解银行的政策,未达到规定的刷卡次数导致扣收年费,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拖欠。

4.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所致。有些客户对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将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随意借予他人使用或因保护不慎被盗用,并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而出现的不良征信记录。

5.个人异议处理滞后所致。一笔正常的异议处理至少需要15天至1个月,并且《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每月只更新一次。因此,最新的信用信息一般要间隔1个月后才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出来,导致异议信息处置滞后,客户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6.金融机构失误故障所致。一是银行职员失误所致。由于银行职员未及时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未能及时更新,有的甚至出现了“张冠李戴”的错误等,使借款人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产生了许多负面信息。二是银行系统出现故障所致。因个别银行接口程序出现故障,导致数据信息上报质量不高或未及时录入、更新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从而产生负面信息。

二、相关建议

(一)健全事先告知制度,让金融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事先告知制度,让信息主体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仅维护和保障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也可有效降低投诉、诉讼案件发生率。各金融机构要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在征集个人征信记录时应履行告知义务,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可能出现不良征信记录前或利率调整、月度还款金额发生变化时,采取短信提示、信函告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还款提示。通过一定的系统升级帮助客户减少不良征信记录发生的机率。

(二)规范出台解读标准,让金融消费者拥有判定权。一是出台个人信用报告解读指南,对个人征信记录中恶意与非恶意违约行为进行甄别性标准界定,避免商业银行偏读、误导个人信用报告的现象发生。二是建立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模型。深度挖掘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模型,推出简单易懂的个人信用产品,为商业银行建立一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的评判标准。三是加强对商业银行前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以正确解读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四是广泛宣传个人信用报告等有关征信知识和金融知识,促使广大公民和社会各界关爱征信记录,享受幸福人生。

(三)完善接口程序,让金融消费者拥有纠错权。一是设定合理的负面记录保存期限。对不良行为情节较轻的负面记录,可采取短期保留期限,以1年为宜;对多次发生、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负面记录,可采取相对较长的保留期限,以3年为宜。二是设定适当的限期和金额。建议借款人还款日期非恶意延迟1天以内,且贷款利息未偿还金额低于50元的,可不作为违约行为计入个人信用报告,进而减轻金融消费者因一时疏忽和银行账务延时造成的非恶意不良征信记录。

(四)加大金融宣传力度,让金融消费者拥有知晓权。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征信管理等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促使广大公民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系统掌握征信知识,有效规避不良征信记录,“积累信用财富、享受幸福人生”。

(五)积极处置个人异议,让金融消费者拥有甄别权。各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中心印发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流程、及时受理、认真核查、科学处置个人异议申请,努力做到对符合条件的,认真办理、准确答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答疑解惑、耐心讲解,彻底杜绝推诿扯皮、偏解误导不良现象的发生,使每个金融消费者存疑而来、满意而归。

猜你喜欢

金融消费者征信
P2P中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初探
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障机制:信用卡滞纳金违宪案
为金融消费者铸就维权的“盾牌”
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
金融消费者支付结算领域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浅论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构建
基于用户行为数据的互联网征信可行性研究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