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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查阅、复制权不容被剥夺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2018-11-14

莫愁 2018年5期
关键词:卷宗代理人王先生

Q 购房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权

【案例】王先生因所购置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与邻居胡某家房产边界发生纠纷。王先生找到区国土局要求查看胡某是如何办理的土地证等情况,可国土局认为,王先生不是该平房及院套土地的所有人,无权查阅。

A

【说法】王先生有权查询。2016年1月1日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第九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王先生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若国土局拒绝查询,王先生可以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提供查询及复印相关材料。

Q 不 服判决,有查阅、复制案卷证据权

【案例】关于汪先生与前妻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汪先生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判决不公,上诉后,为进一步准确了解一审开庭内容,汪先生到一审法院要求查阅复印案件卷宗开庭记录。法院档案室回答:院内最近有新的规定,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在本档案室查问整个卷宗,但不提供复印服务。

A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上述规定表明,当事人与代理人同样具有查阅、复印涉案卷宗材料的权利。该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拒绝复印没有法律依据。

Q报警后,因诉讼复制出警记录权

【案例】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李女士曾向110报警,其所在辖区派出所出警并对李女士丈夫予以批评、训诫。事后,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为证明其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李女士到该派出所复印相关出警记录,得到的回答是,出警记录属于案件机密,个人不能复印,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该出警记录。

A

【说法】李女士作为报警的涉案当事人有权复印出警记录。110出警记录分为构成犯罪之出警记录,以及非刑事犯罪之一般民事纠纷出警记录。对于后者,该出警记录属于职能部门掌握的民事案件证据之一种。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Q 交 通事故当事人有查阅、复制证据材料权

【案例】杨阿姨因对警方交通事故认定不认可,想查阅、复印案件卷宗,找内行人看个究竟,再决定是否申请复议。可当她找到交警队提出查阅、复印要求后,对方回答说:案件正在办理中,结案后可以,但需要代理律师来办理。

A

【说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可以申请查阅复印卷宗材料,而且,当事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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