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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查阅、复制权不容被剥夺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2018-11-14

莫愁 2018年5期

Q 购房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权

【案例】王先生因所购置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与邻居胡某家房产边界发生纠纷。王先生找到区国土局要求查看胡某是如何办理的土地证等情况,可国土局认为,王先生不是该平房及院套土地的所有人,无权查阅。

A

【说法】王先生有权查询。2016年1月1日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第九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王先生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若国土局拒绝查询,王先生可以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提供查询及复印相关材料。

Q 不 服判决,有查阅、复制案卷证据权

【案例】关于汪先生与前妻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汪先生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判决不公,上诉后,为进一步准确了解一审开庭内容,汪先生到一审法院要求查阅复印案件卷宗开庭记录。法院档案室回答:院内最近有新的规定,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在本档案室查问整个卷宗,但不提供复印服务。

A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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