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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人”不可逾越红线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2018-11-14

莫愁 2018年5期
关键词:高薪人民法院用工

Q录用没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被判赔偿

【案例】张某经营着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前不久接了一笔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制造的大单。由于平时不注意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想要完成大单,急需模具操作工、数控机床操作工数人。为解燃眉之急,该企业以高薪去附近一些大、中型企业“挖人”。一些人“应挖”,没履行辞职手续,没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来张某的企业上班。这些员工和张某的企业遭到原用人单位的起诉,赔偿了相关企业的相应损失。

A

【说法】劳动者有选择用人单位的自由,劳动者可以辞职。用人单位有用工的自由,也有选择员工的自由。但并不是说,这些“自由”没有法律的限制。为了保障劳动市场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三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具体赔偿标准可参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Q 许诺高薪不兑现,支付违约金

【案例】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用工成本竞争问题,离开沿海地区,来内地运作。近些年,内地人口红利也已削弱,该公司不得不许诺高薪从附近企业“挖人”。经过指导和实际操作,这些人基本适应了现职工作。可试用期已过,公司许诺的高于当地工薪的高薪并没有兑现。被“挖”来的工人要求该公司兑现合同,否则要返回原工作单位,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经有关劳动部门调解,该公司履行了合同,承担了违约责任,兑现了承诺。

A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也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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