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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翁身后的亲子罗生门

2018-11-14复林

莫愁 2018年5期
关键词:溧阳市玉兰法律

文/复林

富翁病故后,“非婚生子”上门认祖归宗,对其身份,富翁的妻子、儿女与家族成员各执一词。自认“非婚生子”有何凭据?在法律上效力几何?他能够依法分享巨额遗产吗?

“儿子”认祖归宗

家住江苏省溧阳市的盛玉兰,与已故丈夫汪炳文育有一子一女。汪炳文生前辛苦打拼了三十多年,除控股两家效益可观的工厂外,另有六套门面房和三套豪宅等财产。丈夫去世后,盛玉兰成为家族企业的掌门人。

两年前的一天,汪炳文的哥哥汪炳峰,领着一个年近50岁的陌生男子前来拜访盛玉兰。“嫂子,你还不知道吧?炳文在外面另有一个儿子呢。”盛玉兰惊得瞠目结舌:丈夫已于2010年8月病故,生前与自己感情一向很好,也从未提起另有子嗣的事。“不可能,绝不可能!”她连连否认。这时,陌生男子在旁插了话:“阿姨,我也是刚刚得到证实,才上门认亲的。”

这个名叫解红卫的男子说了一番原委。他的母亲万芳与汪炳文在年轻的时候是恋人,因家人反对而未能成婚。但在双方分手时,万芳已有身孕,不得已,她带孕匆匆出嫁,不久后生下了解红卫。

盛玉兰怎么可能听信这一面之词,质问道:“凭什么说你是我丈夫的儿子?”汪炳峰指着解红卫,语气强硬:“你睁大眼睛瞧瞧,他们是不是长得很像,再说,汪家族人都知道这回事,同意他以‘汪国庆’的名字登记上汪氏家谱。”

汪家在当地是大户,亲戚众多。汪炳文发家致富后,专门出资建了个汪氏祠堂,恢复了修家谱的旧俗,由专人掌管。“汪国庆”在汪氏家谱上登记后,众亲友为他举办了认祖归宗的隆重仪式,他在列祖列宗牌位前磕了头,烧了香。盛玉兰及其儿子、女儿则拒绝参加。

“非婚生子”要继承遗产

盛玉兰认为丈夫生前与其兄汪炳峰素有矛盾,现在汪炳峰弄来个来历不明的“儿子”,其意图显而易见。于是,她找到掌管家谱的汪家人,陈明利害关系,在家谱上去除了“汪国庆”的名字。

2016年8月,解红卫向溧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起诉盛玉兰及其儿子汪林和女儿,他要求以汪炳文“非婚生子”的身份,继承汪炳文遗产的相应份额。

为证明自己与汪炳文的亲子关系,在法院审理期间,解红卫申请与汪林、汪炳峰进行司法鉴定,汪林予以拒绝,汪炳峰积极配合。鉴定结论为:不排除被鉴定人汪炳峰、解红卫来自同一父系。

法院开庭时,解红卫的母亲万芳、舅舅万平,汪炳峰及其堂兄弟,以及曾在汪炳文处打工的多位证人到庭作证。他们称,当年万芳确与汪炳文自由恋爱受阻,且带着五六个月的身孕另嫁他人。还有证言称,汪炳文生前已知解红卫的身世,因不想家庭不和睦,没有相认。

庭审中,解红卫诉称:汪炳峰是汪炳文同母同父的哥哥,已有医学鉴定表明,自己与汪炳峰存在血缘关系,且有亲友到庭作证,形成了合理的证据链,证明自己与汪炳文是父子关系的“较高盖然性”(有较大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故法院应认定自己确系汪炳文的非婚生子。根据法律规定,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汪炳文生前留有大笔财产,自己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

盛玉兰反击道:解红卫是其父解某和万芳的婚生子,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公安机关有明确的户籍记载,现其以50年前的流言蜚语来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毫无依据。况且,近50年间,自己的丈夫与解红卫之间从未有过亲情互动,在汪炳文去世6年之后,解红卫以“非婚生子”的身份要求继承遗产,纯属图财。

举证不利被驳回

多位证人出庭作证,且有与汪炳峰父系同源性的鉴定意见作佐证,解红卫满以为胜券在握,然而,法院一审的结果让他大失所望。

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又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联,在身份关系的确认中,自认身份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效力,即使推定也应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关于解红卫与汪炳峰之间的司法鉴定结论可否作为支持的证据问题。法院认为,该鉴定并不必然得出解红卫与汪炳峰的弟弟汪炳文之间必然存在父子关系的结论,故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即使假定汪炳文与解红卫存在非婚生子的情形,因其未就亲子关系进行充分举证,应当由其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不能归咎于汪炳文的妻子及其子女,而应归咎于汪炳文与万芳未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或是两人未能及时为非婚生儿子保全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此种归咎不仅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与道德领域的评判相契合,有利于指引人们今后在确定个人生活方式时作出理性的选择。

2017年1月22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解红卫的诉讼请求。

解红卫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有其他间接证据支持的条件下,应该推定汪炳文与自己是父子关系。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便解红卫与汪林进行同源性鉴定,也不必然能得出解红卫与汪炳文之间必然存在父子关系的情形。综上,因解红卫不能证明其是汪炳文的非婚生子,亦不能证明其是汪炳文的合法继承人,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2017年5月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案说法】

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与遗传学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一致。当“提供遗传信息”与“获得生命”“建立亲情”三者不一致时,应当以维护社会伦理和社会道德为准则来认定父母子女关系。在认定父母子女关系准则中,保护儿童权益最大化是重要的价值取向。当儿童有人收养时,养父母的地位优于遗传学意义上的父母地位,即养父母为儿童法律上的父母,而遗传学意义上的父母不认为是儿童的父母。但当儿童无人抚养时,法律一定要为儿童寻找到遗传学意义上的父母,以保护儿童顺利成长。本案中,解红卫已48岁,早已成年,其在48年间与汪炳文从没有亲情互动的情况下,突然要认汪炳文为父的动机,且没有任何抚养及赡养方面的义务内容,应当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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