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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2018-11-13朱晓英

山东青年 2018年9期
关键词:程序制度

朱晓英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和完善,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修订发布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也提出“推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推进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定化和规范化建设, 有必要对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程序完善进行探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情况分析

从实践现状看,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目前还在试点阶段,具体的上位文件还没有落实,导致试点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上也比较混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常常与现有刑事和解、速裁程序的使用产生重叠。

(一)适用范围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普遍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轻微案件,很多地区将适用范围和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划等号,或者规定适用于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学者们也有不同观点,其中,陈卫东教授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程序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

笔者同意陈卫东教授的观点。因为,一方面根据刑法现有规定,所有类型的犯罪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都可以从轻处罚。另一方面,轻微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目前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已经较为完备,再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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