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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及建议

2018-11-13吴华娟

山东青年 2018年9期
关键词:评查员额检察官

吴华娟

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基本形成,检察官员额制得以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全面实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但是“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改革永远在路上”。本文结合改革实践,分析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员额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一)逐级遴选的实践价值和现实必要性。首先,检察官的逐级遴选符合检察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法律从业者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需要全面掌握司法办案中的实践技能,这些都需要检察人才从一线办案、基层实践中不断汲取养分、磨砺锻炼。其次,检察官逐级遴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进行业务指导的必然要求。上级检察机关负有对下级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的职责,这就要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有更为全面的司法办案能力。要达到这一目标,只有通过逐级遴选,提高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群体的专业水准,才能确保其在司法过程中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指挥工作的正确性。第三,破解检察官等级上升瓶颈,利于打造专业化检察官队伍。以基层检察院为例,四级至一级检察官按期晋升,三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则有名额比例限制。因此,随着时间的推进,基层检察院将有部分一级检察官,通过逐级遴选,将有利破解检察官等级上升瓶颈,利于打造专业化检察官队伍。

(二)逐级遴选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首先,基层院遴选入额需求与逐级遴选的冲突。员额制实施时,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已经有一批符合“入额”条件而未入额人员,而地市级以上检察院总员额数是相对固定的,因此,存在着基层院未入额人员入额需求与逐级遴选检察官的现实冲突。其次,员额检察官遴选至上级院之后,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配套问题没有解决,影响检察官参与逐级遴选的积极性。

(三)完善逐级遴选的建议。首先,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本院及下级检察机关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制定逐级遴选的年度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开展遴选工作。其次,可以选派上级检察机关的优秀检察官到下级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带动下级检察机关业务的开展和检察官职业素能的提高,“能上能下”,促进上下流动,从而形成检察官人力资源的良性循环机制。第三,结合工作实际,完善与逐级遴选相关的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配套措施。

二、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

(一)建立退出机制的现实需求。检察官员额不是“保险箱”,检察官员额应当是“有进有出” 的动态化调整状态,员额检察官既有“入额”的需求,也有“退额”的主观意愿。同时,因身体健康、退休、离职、工作变动等原因,员额检察官也面临退出员额的客观需要。

(二)员额检察官退出目前的现状。当前,因缺乏配套程序设置,退出后的待遇问题不明确,造成有的员额检察官“想退退不出”的情况。比如员额检察官等级套改后,员额检察官没有了行政职级及相应的晋升,如果以后有员额检察官要转为行政人员,其职级如何确定应当进一步明确。

(三)完善退出机制的建议。要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不仅应当考虑五年过滤期的问题,还应当考虑长期的机制问题,促进三类人员的正常流动,综合考虑检察官等级及任该等级的时间以及职务情况,确定转出时对应的行政职级。

三、人员分类管理后,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配合还需进一步增强

(一)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配合中的问题。员额检察官与助理间的融合配合、分工协作还有待提高。比如,有的办案团队员额检察官与助理能力都比较强,却存在各自单独办案的问题。又比如,有的办案团队中员额检察官虚化成新的审批人,没有亲历办案过程,只听汇报。

(二)完善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配合的建议。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组成的办案小组,不仅要物理整合,还要化学融合。首先,人员的组成上,可以突出强弱搭配、新老搭配,突出传帮带。其次,根据工作需要,人员搭配可以定期进行调整。再次,办案团队权限设置上,要更加细化员额检察官权限、司法辅助人员权限,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实起到权力清单的指引作用。

四、员额检察官权力运用监督需进一步加强

(一)检察官权力下放后可能存在的问题。首先,大部分案件由员额检察官进行独立审批,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本部门检察官的履职情况开展监督较少,可能存在廉政风险点。其次,科室内部开展类案指导参考的不多,存在不善开展的问题,导致个别案件在处理上可能与其他类案有较大差异。第三,有的科室员额数较少,难以组织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如果邀请其他科室的员额检察官参加,受业务类别限制,不一定能提供较好的参考意见。

(二)对员额检察官权力运用监督的建议

1、充分发挥业务监管职责。可以探索构建“信息监管+流程监控+案件评查”三位一体的案件内部监督格局。首先,在案件评查方面,一是可以探索开展检察官交叉互评工作;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与正向激励相结合,在查找问题的同时,可以确定一定比例案件为优质案件进行表彰,树立标杆,起到引领作用;三是可以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或特定环节、特定问题,开展专项评查;四是要加强评查结果运用,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记入司法业绩档案,评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其次,在检察业务数据管理方面,案管部门要加强对检察业务数据的审核和管理,通过技术监控和个案核实,全面观测每日信息交换记录,重点审核、逐案核实确认案件信息变动情况,强化对填录环节、源头信息的质量控制,每月定期通报系统填录情况,保证办案、管理、统计活动正常开展。第三,在流程监控方面,设立专门流程监控员,建立案件流程监控日志制度,定期进行通报。要细化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要求,对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文书制作使用、办案期限等12大类68项重点内容要加强审查监督。也可以将前期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下一阶段流程监控的重点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同时,将流程监控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一并计入案件评查报告。

2、完善案件审核监督机制。根据司法改革方案,检察长、副检察长有权对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同时业务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本部门检察官的履职情况开展监督。应当进一步明确哪些案件在員额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后,应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检察长进行备案,完善案件审核监督机制。

3、建立大数据类案指导参考系统、要素式量刑建议辅助系统。系统可根据案件事实、量刑情节智能为承办人提供具有量刑情节既往案件裁量情况,承办人可自行参考既往裁量情况并决定在办案件量刑幅度,形成量刑建议。同时,科室内部要定期组织员额检察官进行类案梳理分析,形成指导意见。

(作者单位: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大田 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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