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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份≠治理特权“金钟罩”

2018-11-12仲继银

董事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投票权特权乔布斯

仲继银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创始人特权也跳不出这个陷阱。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在公司创设分级股份制度以及公司投资者与创始人签订投票权委托协议时,附设约束条件,创始人违反这些附设条件时,剥夺其相关特权。另一个办法是,创设类似紧急状态下的董事会那样的公司章程条款,在出现创始人危机的情况下,通过特别委员会行使正常情况下的董事会权力,从而绕开创始人特权对公司行为的约束

世界充满不确定性,公司遭遇危机很正常,遭遇创始人危机也很正常,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公司创始人、创始人家族出局了。一个特殊的难题是,由于分级股份制度的兴起,使一些公司创始人在股份投票权上保有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创始人在自身导致了公司危机的情况下,还是顽固地坚持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公司就很难办了。

创始人出局,公司可继续正常发展

正常情况下,无论是创始人自身出现问题,还是创始人能力所限使其已经不能继续领导公司,创始人所任管理职务都可以被正常运作的公司董事会所替换掉。这方面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中国企业第一课,是2001年新浪公司董事会解除王志东的CEO职务。1998年王志东与姜丰年共同创建新浪,1999年3月聘沙正治任CEO。半年后,沙正治离职,王志东任CEO。在任不到两年,2001年6月王志东被董事会解除了CEO职务。

公司发展过程中,包括创始人出局在内的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本身都不是问题,关键是有没有一个董事会投票这样的明确、权威的决策中心和裁决机制。三位创始人的连续出局,都没有阻挡住Twitter作为一家独立公司的发展步伐。从创始人、员工到投资人和用户,作为一种相互作用但以董事会为核心(谈判、妥协和集体决策中心)的公司治理系统缔造了Twitter。在从Odeo公司的一个项目中发展出Twitter公司的过程中,Odeo主要创始人格拉斯出局(主要是被项目负责人多西挤出局的)。作为Twitter创意提出者、项目负责人、首任CEO和联合创始人的多西,正式任CEO仅一年半(主要是被投资人罢黜的)。这还没有完,作为Twitter早期唯一投资者和公司主要创始人的威廉姆斯,任第二任CEO仅两年(2008年10月到2010年10月),就被投资者和董事会罢黜了。

1977年,马库拉、乔布斯和沃兹涅克创建苹果公司。马库拉任董事长、斯科特任总裁。1981年,斯科特辞职,马库拉改任总裁兼CEO,乔布斯任董事长。乔布斯一直想出任总裁。1983年4月,斯卡利出任总裁兼CEO,对乔布斯有些崇拜、任由乔布斯控制公司,作为总裁兼CEO并没有真正掌握公司管理。乔布斯沉迷于技术和新产品研发,对公司管理混乱和销售日益恶化的状况认识不足。1985年4月,由投资者、董事罗克牵头,董事会决定让斯卡利全权掌握公司。董事会的支持下,斯卡利对公司进行机构重组,乔布斯除董事长职务外,对公司具体部门和重要事务不再有任何直接管理权。乔布斯试图进行“宫廷政变”式的反击,但没有成功。斯卡利先是要求全体管理人员当着乔布斯的面投票,表示是支持乔布斯还是支持他,后逐一征询董事的意见,要求解聘乔布斯。这场权力斗争持续5个多月,乔布斯辞职。1996年,苹果公司收购乔布斯创建的NeXT,乔布斯成为公司特别顾问,1997年7月任“临时”CEO,2001年1月被正式任命为CEO。

苹果公司权力斗争中,是董事会中的多数派支持决定胜负。不管你是谁,公司内部领导权配置的最高决定者都是多数派董事。董事会的权力到位,有董事会的裁决机制,多大、多激烈的公司内部权力斗争,都可以和平解决,不会因权力斗争而使公司瘫痪以至分崩离析。

相应的一个话题是,创始人未必是优秀的公司管理者。杜兰特1908年创建通用汽车,1910年因公司财务危机而使公司控制权落入了银行家之手。1916年,夺回通用汽车的杜兰特没有汲取教训,再度大举扩张,陷入财务危机,1920年彻底失去自己创建的公司。天才发明家爱迪生,作为通用电气公司创始人是失败的。丰田喜一郎也是天才创始人而非优秀管理者,1941年出任丰田汽车总裁,公司1949年陷入困境;1950年,日本银行出面组织银团贷款拯救丰田汽车,条件是要求公司裁员,并将销售部门变为独立的销售公司,丰田喜一郎引咎辞职。思科的两位创始人,没有能从卓越的创业者转型为优秀管理者。1990年2月,思科上市,红杉资本持股23.5%,两位创始人博萨克和勒纳各持13.8%;8月,在6名副总裁以集体辞职相威胁的要求之下,思科董事会解聘了勒纳,随后博萨克辞职。

股份分级增加创始人危机的管控难度

所谓分级股份制度,就是将公司股份设立成不同的级别,对不同级别的股份赋予不同权重的投票权。最初,这种投票权分级的做法是用在优先股中的。优先股通常具有优先的资产留置权、收益留置权,以及累积股息的权利,相应地在投票权上受到限制,优先股发行时有完全表决权、无表决权,或是有条件表决权。对普通股进行分级,赋予不同权重的投票权,从1917年开始使用。

普通股分级,通常做法是分为每股10个投票权和每股1个投票权这两类,因此被称作双重股份结构。双重股份结构在丹麦、挪威和瑞典十分普遍。在荷兰和英国则存在特别股,这种股份带有特别的董事提名权。德国法律规定公司最多可以发行50%比例的无表决权股,保时捷公司就用足了这一政策。欧洲国家中,实现双重股份制度的著名公司很多,如LVMH、阿利斯康、沃尔沃、ABB、爱立信、伊莱克斯、斯道拉恩索等。英国对于无表决权股和表决权股的比例没有限制。美国法律没有禁止公司发行无表决权股、有限表决权股、条件表决权股或者多重表决权股等。在这方面,美国比英国宽松,但是比加拿大严格。加拿大很多公司实行双重股份制度。

美國公司中实行双重股份结构的比例相对很低,这主要是因为纽约证券交易所曾长期拒绝双重股份结构的公司在该所上市。纽交所支持一股一票,不支持偏离“一股一票”以及其他违反纽交所有关“企业民主、责任、诚实与对股东的责任”标准的做法。从1926年到1986年,纽交所拒绝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上市。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没有这种限制,这使纽交所最终放弃了这一做法。

21世纪以来,分级股份制度被美国高科技公司用来保护公司创始人。欧洲公司的富豪特权(创始家族后代可以凭借少数股份而继续保持着对公司的控制权)变成了美国公司的创始人特权。公司创始人团队保有一种具有更高投票权比例的股份,对外公开发行的则是投票权比例更低的股份。除持有高投票权比例的股份之外,增强创始人特权方式,还有上市前签署原始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行使的协议等。这些制度安排有力地保护了公司创始人,缓解了来自华尔街的短期市场压力,使创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战略意图领导公司。但另一面是,如果创始人管理无能或是出现问题,董事会很难按常规程序及时解聘创始人的管理职务。

1984年创立的思科公司创始人,不仅没有在1987年引入风险资本时,进行创始人的控制权保护设计,并且在1988年为了争取风险资本方支持他们赶走公司的职业经理人CEO,而将自己的股份投票权委托了投资人,这使他们在公司上市半年后,因与公司经理人团队的冲突、投资人支持了经理人团队而被迫离开公司。从思科公司角度看,这使董事会能够不受创始人特权束缚,及时替换管理层,为公司引入最合适的领导人。

在存在特权的情况下,如何使董事会能够在必要的情况下解除管理层职务,以免公司陷入危机?在出现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情况下,外部监管力量的及时介入可以提供一种救济手段,如特斯拉公司CEO马斯克因为一条不当twitter,招来美国证监会介入,双方2018年9月达成和解,包括马斯克辞去董事长,由独立董事取代,马斯克3年内无资格当选董事长;公司组建一个新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并实施额外的控制和程序,监督马斯克的言行。今年10月,法官批准了和解协议。

如果像思科公司创始人或当年的乔布斯,并没有什么不当行为,但是管理能力不足致使公司问题重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股东会和董事会)上能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可以发挥作用?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创始人特权也跳不出这个陷阱。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在公司创设分级股份制度以及公司投资者与创始人签订投票权委托协议时,附设约束条件,创始人违反这些附设条件时,剥夺其相关特权。另一个办法是,创设类似紧急状态下的董事会那样的公司章程条款,在出现创始人危机的情况下,通过特别委员会行使正常情况下的董事会权力,从而绕开创始人特权对公司行为的约束。

把创始人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近年来,中国企业创始人出问题的案例渐多。创始人个人出问题,无论是因为触犯法律,还是因为如身体健康和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公司能否持续发展都取决于公司的治理质量和组织发展水平。国美公司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

国美公司能够比较平稳地渡过创始人黄光裕入狱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在中国这样的商业环境下,难能可贵。这一方面表明,国美公司的海外注册和香港上市,给其带来的相对更健全一些的基本公司治理规则约束;另一方面表明,国美公司作为一家完全从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的行业龙头企业,其自身的组织发展也有相当的水平。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和良好组织发展水平的企业,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凭借一种组织的惯性向前发展。这样的组织,整个团队相对成型,可以暂时没有“领袖”,可以逃避一日群龙无首则陷入混乱的低组织发展状态。

现代公司治理原则主张董事会中心主义,就是除非股东明确保留的权力,其他权力都可以默认配置给董事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不能控制董事會的组成,而是恰恰相反,要强化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下,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具体行为由董事/经理人本着整个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以消除在控股股东直接行使这些权利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的“不公平关联交易”等窃取公司利益的行为。在不能直接行使经营管理等具体权力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能够给其带来的只是纯粹股东利益(总体股东回报:分红和资本增值),这与其他股东、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

公司创始人权力和股东权力的保护,已经成为中国公司进一步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职业经理人管理阶段的一个重要障碍,需要我们着力构建、提升相应的商业道德和公司治理规则基础;在“社会有效保护股东权力、股东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有效选聘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有效领导企业组织的发展”这样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链条之下,公司创始人的回报得到有效保障,创始人的自愿退出或是被迫出局才能成为一种“正常情况”,创始人危机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也才能降到最低。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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