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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行为探究中国公司治理的法治精神

2017-08-24姚彩利

对外经贸 2017年6期
关键词:股权投资投票权公司治理

姚彩利

[摘要]通过研究股东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采取的策略分析我国公司治理,包括采用二级市场的股权投资操作、行使投票权、诉讼权、私下协商或者公开表态、递交提案等形式。公司治理需要内部组织架构完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外部需要借助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媒体和公众监督,完善企业管理;企业要避免人治风险,还需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

[关键词]公司治理;股权投资;投票权;股东行为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6-0100-03

2015年中国证券市场出现“千股涨停”“千股跌停”“千股停牌”“千股涨停再跌停”奇幻场景。2016年1月8日,证监会紧急出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防止大股东减持对股市产生巨大的冲击。尽管影响上市公司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是在股灾面前,任何公司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制约股东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

一、股东行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股东的举措尤其是大股东的行为绝对会影响公司发展。一般来说股东行为要受到约束,从理性投资的角度采取积极的办法,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参与公司治理,防止公司的利益受损。

(一)从正反两个案例研究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1万科股权之争

2016年12月19日,万科宣布终止与深圳地铁的重组项目。万科的控制权因二级市场中的恶性投资行为有旁落的风险。

证监会和保监会联手监管,保监会专题会议严厉警告“险资股权收购禁止使用杠杆资金”。前海人寿和掌门人钜盛华运用融资融券、收益互换、股权质押和资管计划四种加杠杆手段,试图从发起举牌发展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在最终前海人寿被保监会暂停“万能险”新业务,三个月内不允许申报新业务,而且将接受保监会的进驻检查。2017年前海人寿姚振华被监管部门暂停保险业务资格。面对股权可能发生的变化,万科的股权安排是否合理,面对二级市场的恶性收购是否有足够的警觉,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漏洞,都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另外还发生了恒大地产和宝能控制权之争,这也与万科的股权有一些关联:第一,保监会暂停了前海人寿的万能险业务,查险资举牌问题;第二,恒大公开表态不会成为万科的控股股东;第三,前海人寿受监管处罚,将减持格力,万科股权2017年1月6日后可减持。

在这样的股权争夺战中,股东通过公开渠道发声,运用媒体监督、公众监督、法治监督的力量,防止公司利益受损。

2深南玻创始人丧失控制权

深南玻第一大股东“宝能系”将自家代表陈琳选为代理董事长,2016年11月15日,深南玻七名核心高管辞职,2016年董秘及两名独立董事辞职。宝能系的前海人寿通过二级市场及定增方式购买深南玻股份,前十大股东,有四家被姚振华控制,前海人寿的两个产品及自由资金、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总持股达到2439%,在董事会及高管层安排三名宝能系的人,最终将开创者和管理层全部驱逐出局。先不考虑险资是否合法收购,至少以此洞悉深南坡自身的问题。

1984年成立的南玻A主要问题股权分散,第一大股东北方工业只有362%的股权,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深国际及新通产成为实际第一大股东,股份加起来也只有559%。股权结构不合理是造成被动局面、成为收购目标的主要原因,而且在公司策略中并未采用金降落伞或者银降落伞、邀请白衣骑士或者毒丸计划等应对方法,很显然股份公司监管存在缺位问题。

(二)股东策略中应遵循契约精神并坚持法治

雷士照明创办人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被判刑14年。1998年吴长江、胡永宏、杜刚合伙创办雷士照明,比例分别为45%、275%、275%。2002年,吴长江股权被稀释,三人均持股份。2006年,吴用16亿收购胡永宏、杜刚股份。为了稀释股份,获得16亿,吴长江引进财务投资者软银赛富、高盛和施耐德电气。2012年赛富和施耐德“逼宫”,吴长江被罢免,软银赛富的阎焱出任董事长。吴长江邀请德豪润达的王冬雷夺回权利,王冬雷入股雷士照明担任董事长,王冬雷入局后引起新一轮控股权之争,2014年吴长江再次被驱逐,直至最终入狱获刑。

在任职期间,吴长江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为自己的大厦银行贷款做担保,造成上市公司利润损失。创始人完全不顾法治精神,将公司当成自己的个人公司,包括监事会、财务部门在内的监督机构,都没有及时制止个人担保行为,或者董事会没有获得相关汇报,说明公司治理出现问题,监管处于无效率的状态。

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也曾经用稀释股权的方式,将联合创始人出局。创始人确实存在局限性,需要用制度进行约束。

财经作家杜博奇认为要用制度约束人性。上市公司更应该按照《证券法》、《公司法》要求进行公司治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充分履行各自职责,不能“一股独大”滥用投票权,防止出现个人行为代替公司行为。

(三)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维护权益

2002年7月基金管理公司抛售中兴通讯暂停发行H股;2004年12月,重庆百货股东华安基金投反对票,是社会公众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執行后第一次因流通股股东反对否决提案;2010年双汇发展因众多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基金集体否决转让股权议案,表达对公司治理议案;2012年5月,格力电器股东鹏华基金利用累计投票制,选举机构提名董事,否决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股东应通过积极的策略参与公司治理,除了采用二级市场的股权投资操作、行使投票权,还可以采取诉讼权、私下协商或者公开表态、递交提案等形式,保障公司权益和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途径

(一)通过组织架构三权分立并各司其职,限制股东行为,完善治理途径

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不论是创始人,还是大股东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约束,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应提倡三权分立,各司其职。

股东行为应该服从法律法规,接收监督稽核部门的监督。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

(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制约力量的监管

1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

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正常经营运作符合公司发展规划,通过建立组织机制、实行管理方法、实施一系列执行程序与控制措施并形成一套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要求各部门岗位设置保证相互制约、职责明确,建立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控制公司的财务风险,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稽核和风险管理系统。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治理,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例如针对二级市场的收购行为应事先制定反收购策略,增加收购成本的“金降落伞”计划或者“银降落伞”计划,邀请实力雄厚的企业充当“白衣骑士”等,在公司控制权产生问题的时候,应采用预案防止恶性收购行为。

2外部力量的监督

股东行为不受制约尤其在二级市场的股权操作影响较大,集中的减持甚至会加剧股市风险。监督包括监管机构及公众、媒体,约束公司治理,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接受外部力量的监督。

美国经验就是需要对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减持前与减持后的信息披露;还应对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限制;对大股东违规减持行为进行处罚。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要求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任何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类别的权益的个人及公司,必须披露其在该上市公司带有投票权的权益及淡仓。

(三)发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作用,防止一股独大或者影响公司股权及股价的大股东减持行为

公司治理应遵循契约精神,提倡法治而非人治。投资人和其他股东的过度信赖,会造成创始人不按照规则处理事情,将公司当作个人财产,监管层面应建立约束制约机制。通过风险评估制度,财务审核制约,层层把关控制风险。

1美国经验

美国经历1929年股市危机,美国证券监管在大股东减持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最著名的就是1933年颁布的《144号条例》。2016年,面对股市的大幅动荡,我国监管机构以紧急出台相关文件的方式阻止大股东减持防止减持行为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对股市造成进一步冲击。

美国《144条例》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取证券者的减持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上述人士在卖出限制性证券时必须遵守分步骤和披露程序(孙宇婷,2016),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需要符合《144条例》列出的條件。例如卖出前必须持有这些限制性证券一年;在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消息;一年锁定期满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者四周的平均交易量的较大者。

2香港经验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同样有对大股东及高管减持行为的制度约束。根据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任何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类别的权益的个人及公司,必须披露其在该上市公司带有投票权的权益及淡仓,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披露其对上市公司(或其他任何联系实体)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以及他们对该上市公司(或其他任何联系实体)的任何债权证的权益,必须向港交所及相关上市公司发出通知。

3我国《证券法》及新规要求

这些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在我国《证券法》中也有体现。《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2016年1月8日,证监会紧急出台的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沪深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减持细则。

总之,公司治理需要内部组织架构完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三权分立各司其职;外部需要借助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媒体和公众监督,完善企业管理;企业要避免人治风险还需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

[参考文献]

[1]林川,陈伟著大股东减持与股市稳定-国际经验借鉴与中国A股市场的实证检验[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3-4,43,46.

[2]泰勒姚振华血洗南玻A逼走创始人,离职高管增至10人[N].中国基金报,2016-11-17.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4]巴九灵一代枭雄锒铛入狱,错把上市公司当自家公司[N].吴晓波频道,2016-12-25.

(责任编辑:郭丽春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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