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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逮捕阶段专业化的思考

2018-11-07张媛媛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摘 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审查逮捕意见书》应当达到撰文规范扼要、证据实事求是、分析有理有据,提升审查逮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意见书;证据;专业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230-01

作者简介:张媛媛(1997-),女,四川达州人,广州市番禺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审查逮捕专业化的必要性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新背景出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这一变化对现有侦诉关系提出了专业化的新要求,必然要求讼诉机关提高检察质量。

(二)我国审查批捕实务存在的问题

部分人员仍存在重刑观念,对证据把控不严密。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捕后不作犯罪处理的案件(包括判处无罪、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撤销案件)有1.4%,捕后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包括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有6.5%,这说明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运用中易陷入困境,如检察官对非法证据在实践中的实施态度消极……大多数检察机关都是游离于形式,在不逮捕的过程中,部分检察官在面临非法证据排除的抉择时,缺乏“舍弃”非法证据的勇气。

二、《审查逮捕意见书》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过于固定

就《審查逮捕意见书》而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部分往往书写较多,由于批准逮捕的一般期限是7日,加之基层检察院办案人数有限,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如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等,其陈述内容多且言词间存在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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