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滥用狱侦耳目的危害及对策
2018-11-07马雪萌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摘 要:狱侦耳目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侦手段,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但人们却忽略了它被滥用的巨大危害。滥用狱侦耳目制度可能会演变为变相的刑讯逼供,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和对基本人权的保障,阻碍法治国家的实现。应当从立法层面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法官也应当谨慎对待狱侦耳目作出的证人证言,并且侦查机关应当对狱侦耳目进行定期的考核,以防止狱侦耳目制度被滥用。
关键词:狱侦耳目;危害;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203-01
作者简介:马雪萌(1996-),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西北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2013年,浙江省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二人无罪。一时间,“狱侦耳目”这一历史悠久又充满神秘色彩的制度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本案中的狱侦耳目袁连芳本是应当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却被刑侦部门安插在看守所中,对张氏叔侄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获取其自认有罪的口供,并凭借这种方式获得了两次减刑。
一、狱侦耳目制度的概念
狱侦耳目制度,是指刑侦部门或者罪犯监管部门将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安插在看守所或监狱中,使其充当获取破案线索、深挖余罪、制止罪犯自杀自残等抗改行为的耳目的一种侦查制度。
我国的狱侦耳目制度由来已久,根据《酷吏列传》的记载,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使用秘密侦查人员协助破案的先例。建国后我国相继出台了《狱内侦查工作细则(试行)》《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等法律规定对该制度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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