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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婚姻法》在实践案例中的区别适用

2018-11-07梅笑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梅笑

摘 要:2017年9月至12月我在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实习,职位是律师助理。负责对案件卷宗材料的整理归档、法律检索、合同修改和参与民事案件的立案开庭和确定诉讼方案。其中我负责了一个离婚协议诉讼案件,涉及到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进行谈判。

关键词:法律谈判;赠与合同;情势变更

中图分类号:D923.9;D923.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201-01

一、案情简介

秦某与吴某原系夫妻,离婚时双方各持有A药业有限公司50%的股份,当时公司市值2千万。双方于2005年10月19日签订了《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并于当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其中第5条载明:秦某及A药业公司支付吴某股份转让金贰佰万元,吴某便不再参与A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并对该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吴某每月从A公司及秦某处领取生活费贰万元人民币,吴某生病住院治疗费用公司报销。嗣后,双方办理了共同财产分割手续,按照协议的约定,秦某向吴某支付了贰佰万元的股份转让款,并按月向吴某支付贰万元至2015年2月,共计支付了240余万元。

因受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A药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持续严重亏损,濒临破产。而秦某从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共计未支付吴某生活费24万元,2017年6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支付生活费24万元。因秦某实在无力支付,所以2017年10月秦某到法院另案起诉称:秦某每月向吴某支付贰万元的生活费约定是秦某自愿赠与的性质,且双方在《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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