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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2018-11-07陈轶男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摘 要: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寻衅滋事方面的界定不够明确,使得在进行司法认定时存在较大的争议性。寻衅滋事是由过去的流氓罪演化而来的,尽管寻衅滋事罪的裁定时做出较大的改进,但是其使用范围还是较小,寻衅滋事罪包含以下四种类型,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者与其他违法人员心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即该类人员常常是追求刺激而犯罪,与刑法其他罪名的犯案人员心理截然不同,因此就为解决该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可能。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司法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90-01

作者简介:陈轶男(1992-),女,汉族,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

在我国法律分析中,很少会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利用到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作为犯罪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心理活动,应该得到重视。由于寻衅滋事罪起源于流氓罪,其存在原因一直受到法学界相关人士的质疑,并且一直保留对该项罪名进行取消的想法,当案件发生时,在对案件进行是否犯罪的定性分析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对寻衅滋事罪进行研究有益于将来进行司法认定的依据性。

一、寻衅滋事罪概念界定

我国刑法在进行寻衅滋事罪界定时,主要对相关的行为方式进行例举,因此当代法学界学者在进行对寻衅滋事罪的意见分歧主要在其内涵上而不是其行为方式,即犯案人员在进行犯罪活动时的心理活动以及作案目的,目前在进行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界定时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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