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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的程序保障

2018-11-07韩婷婷王艳花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韩婷婷 王艳花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具有繁简分流的重要作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基础,以诉讼程序简化为特征,其正當性取决于认罪是否具有自愿性和真实性。现阶段我国仍然存在大量的非自愿性认罪现象,确保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正当性实施,有待于在程序上加以保障。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正当性;自愿性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84-01

作者简介:韩婷婷(1994-),女,汉族,黑龙江黑河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王艳花(1994-),女,汉族,河北沧州人,河北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实体上依法从宽处理,在程序上依法从简,从快处理的制度[1]。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问题

通过观察为期两年的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我们可以发现,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露出许多问题。表现在:许多法院将案件的审判周期大为缩短,简化法庭审理程序。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审理周期上已经减少到10日以内,法庭审理时间减少到10分钟以内,裁判文书也实行了“格式化的方式”[2]。这种改革措施虽然提高了法庭的当庭裁判率,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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