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责任承担的划分
2018-11-07黄梦婷李方中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黄梦婷 李方中
摘 要:《民法总则》的出台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本文主要针对第74条法人分支结构探讨其与法人的责任划分。首先对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其次将实践案例中的做法进行分类整合,最后结合学说观点确认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责任划分以及与实践的衔接。
关键词:法人;分支机构;诉讼地位;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57-02
作者简介:黄梦婷(1995-),汉族,台湾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提出问题
我国《民法总则》第74条的规定打破了法人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产生债务一律由法人承担的局面,但却与实践不相吻合,那么,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单独的被告参与诉讼?实践当中应当如何衔接?
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一)分支机构的性质
有学者认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但又有别于“制造业联合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工厂、单位或某一企业法人的车间、科室班组等”。再者,法人分支机构也不同于“由法人所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新的法人组织”①例如子公司。有学者认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中的“其他组织”②。有学者认为法人分支机构应当被视为法人的委任代理机构和受雇佣机构。③还有学者参照其他国家关于经理人的制度,认为企业法人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实质上是对它委任的代理人,即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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