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和地位
2018-11-07梅天予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摘 要:基于国家的宪政体制背景下,民事检察监督权需要严格依照所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行使以及执行。同时,“禁止二重监督”理论作为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机关确立诉讼地位的基本依据,指出相应机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可以为法律监督者或者当事人,且诉讼地位主要是依靠参加方式进行区分的。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宪法;民事诉讼法;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5.1;D926.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32-01
作者简介:梅天予(1993-),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对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及地位实施有效的确立,对促进国家民事检察实践顺利的开展以及进行具有积极意义。现如今,人们就检察机关于民事诉讼的参与方式及地位,具有多种较为显著的认知问题,其中缺乏对相关的各类制度进行有效设置是一方面的原因,而并没有实效性较高的理论作为支撑,是最为主要的原因之一。
一、基于比较法分析
基于此类方式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代替国家行使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在多数国家中均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不论是就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而言,通常情况下,均是依照二分标准,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进行确立的,并需要严格以“禁止二重监督”理论为基本依据。我们可以得知的是,我国现如今存在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起源于前苏联,而从理论角度而言,前苏联所制定的检察制度照比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依旧存在较多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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