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意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018-11-07姚沁圆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摘 要:民法的最重要的精神为意思自治,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而言最重要的元素便是意思表示。但是我国对于意思表示的固定极少,通常都是与德国传统观点一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效力相捆绑进行判断,法律行为的无效则意思表示同样无效,但是对于意思表示本身的效力规定确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处空缺。而民法总则中已规定的虚假表示又存在于第154条有竞合的问题和对于第三人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意思瑕疵;有意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心中保留;游戏表示;虚假表示;竞合
中图分类号:D951.6;DD913;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19-02
作者简介:姚沁圆(1997-),女,汉族,广东珠海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表示的构成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中最核心的精神就是意思自治,因此,除了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所要求外,民事法律行为中最核心的要素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由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组成,意思本身即主观要件又被称作意思要素,指内心的意思,可分为行为的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即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意思要素,实现意思的外部表述。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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