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境网购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2018-11-07任玉娇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摘 要:跨境网购消费者合同与普通消费者合同有很大不同,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矛盾重重,有必要建构跨境网购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通过对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相关内容的学习,对我国建构跨境网购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关键词:跨境网购;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法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093-02
作者简介:任玉娇(1991-),女,汉族,甘肃兰州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一、建构跨境网购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必要性
(一)《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进步与局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在商品、服务提供地或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中进行选择,从而适用选择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这与《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立法理念不同。第41条体现的是合意选择,而第42条是单方选择。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表示”尤为重要,尤其在合同这一需要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更加必要。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所达成的合意选择,也应当得到尊重。因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种选择最为优先,选择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有联系地的法律,如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等等,也可以选择其他与合同没有丝毫关系的其他任意国家、地区的法律,不论选择的法律对当事人的保护水平是高还是低。……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