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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2018-11-07孙雪琳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发生事故的频率逐年升高,不论是意外事故还是侵权事件,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危害,为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帮助他们更好的学习与生活,本文从监护主体、监护内容、监护监督以及建立相关配套设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更好的保障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087-02

作者簡介:孙雪琳(1994-),女,汉族,山西运城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7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一、引言

在我国,“留守儿童”是伴随着社会转型而出现的,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时间长达半年(即六个月)以上,孩子被留在家乡或者户籍所在地,由父母一方、朋友或者其他人代为照看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2013年全国妇联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问题研究发表的报告《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中,我们发现这样一组数据,“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农村留守儿童高度集中在中西部劳务输出大省,但广东、江苏等东部发达省份比例也很高”。通过近些年的报道,我们频频看到农村留守儿童死亡或者权益被侵犯的悲剧,感叹命运的惨淡之余,我们更应认识到,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必须建立家庭、学校、国家、社会四位一体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国家制度的改善以及社会的关注将成为改变这一悲剧至关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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