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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困境及策略

2018-11-07李美美

卷宗 2018年26期
关键词:社会力量公共文化服务

李美美

摘 要:依据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步探索阶段,体系化阶段以及法治化阶段,可以总结为政府购买型参与、管理决策型参与、合资参股型参与、自助捐赠型参与、自荐共享型参与以及志愿服务型参与等等各类多元化的参与模式,但是,社会力量参与由于受到了政策机制、参与空间的限制、公共文化与商业化的天然矛盾等因素的制约,导致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不一。所以要通过完善政策制度,设置奖励机制以及倡导多元化的社会治理理念等策略拓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空间,逐渐打破参与的限制与困境,才能进一步的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步伐。

关键词:社会力量;公共文化服务;困境与策略

1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及意义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充分借用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的优化作用,形成多元社会力量,也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通过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对于构建现代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以下几个意义:

1.1 有助于形成公共文化治理多元化的主体

传统的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主要是“政府出钱,群众围观”的模式,这种传统的模式往往会耗费大量的财力与人力而又起不到既定的作用,也难以满足群众鄂需求,所以这种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现代文化发展的需要。因此,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势在必得,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既能够颠覆传统公共文化服务模式,也能够促进政府和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进而形成公共文化服务治理的多元化主体。此外,采用市场化和志愿式的运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主体,让政府不再成为公共文化服务服务的唯一输出者还能够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效能。

1.2 有助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若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采用市场竞争及志愿的方式必不可少。积极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尊重真市场中真正的需求,在参与过程中重视目标管理、绩效管理和科学管理等形成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治理的新模式。比如,可以采用公共文化招投标机制,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会制,公共文化托管制,公共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制等现代治理模式。依托于各种现代化的运行机制可以使得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缩减运行成本,提升运行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在尊重真正的市场需求的基础上,能够提供质量更加上乘的公共文化服务,让公共文化服务形成公共文化产品,提升其利用率与效益。

1.3 有助于促进文化创新

随着社会飞速的发展,社会文化也在日益繁荣。目前整个社会呈现出了由“体制内”和“体制外”共同创造的多元化的文化建设格局,不过“体制外”的社会化的文化单位、社会组织存在着引导不力,管理缺失的窘境,致使社会力量未能真正发挥其活力。所以,积极的引导“体制外”社会力量,诸如行业组织协会、文化企业、文化基金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中,必然能够更加有序的促进社会文化资源的流动、带动市场文化格局变幻、促进市场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全方位的激发社会文化活力,促进文化创新。

2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困境

前文对于当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阐述,笔者认为,当前存在的主要困境主要表现在参与程度不足、参与范围相对局限以及社会力量自身比较薄弱三个方面。

2.1 参与程度不足

参与程度主要表现在深浅和频次高低两个维度。当前社会中存在较为普遍的志愿者服务、直接的社会捐赠等模式相对于更加深层次的合资参股、共享自荐等模式而言,属于比较初级且浅层次的社会力量参与模式;其中在社会捐赠的模式中主要是由企业家或者社会团体组织领导等个人的力量,群体性的社会力量的参与模式尚未形成常态,这就导致了社会力量出去参与程度浅表化之外,参与的频次也比较低。这与西方国家已经形成的社会群力量自建共享式和合资参股式的参与模式形成了比较鲜明的对比。

2.2 参与范围方面

在中国特有的政治体制背景之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范围是有条件限制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对于政策制度过度依赖,以及其业务收行业监管部门的一定制约,导致文化类的组织在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时就会承受来自于行政力量的制约。基于目前中国的国情现状,比较多的政策制度还是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硬件基础,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产品方面的支撑还比较薄弱。

2.3 社会力量自身薄弱

在笔者看来,社会力量自身的不足与薄弱主要是体现在自身力量发育不足和自身参与意识的欠缺。根据相关统计,首先,在目前已经登记在册的30万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中,公共文化类的组织仅有3000余。从数据显示就克异得出目前社会力量自身的发育是不足的。其次,社会力量在自身的参与意识较为欠缺,这种欠缺致使文化类的非营利组织在活动参与过程中专业性不足,没能够在公共文化建设进程中形成持久的内在驱动力。

3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策略

根据前文所述的参与现状及困境,结合目前西方国家的参与经验,提出一些针对性的策略。

3.1 塑造社会力量参与的空间

一直以来,政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生产者、制造者、监管者,势必将优质的文化资源掌握在自我手中,形成高度集中化的文化管理模式,这种高度集中化的文化管理模式在一段时间内确实推动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但是也会导致了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低,公共文化基础发展落后的局面,压缩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空间。所以,针对于这一现状矛盾,要认清现代社会治理的理念,认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矛盾不能仅仅依靠于政府单一层面的解决,而是需要运用现代政府治理的理念替代政府管理的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协作关系网。11政府要尊重市场、放眼全社会,构建公众、政府能够良性互动的高效、合理、科学的多元治理体系,打破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空间限制,给予社会及社会公众更多的参与空间。

3.2 完善政策法律体系

我国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法律主要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该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明确了社会力量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地位。但是涉及到如何在政策层面保障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政策目前处于缺失的状态。所以针对于政策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迫切需要改变的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出台更加系统全面的保障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法律法规文件,且法律法规要提出多元参与的具体办法;其次,通过立法来打通并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参与的渠道,而且,还需在立法层面能够保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社会力量的权益;再次,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拓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空间,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

3.3 健全激励机制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面临着各式的困境,除去政治体制、法律层面的原因之外,还存在着针对于公共力量的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健全。虽然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属于公益的性质,但是缺失针对性且成熟的激励机制仍然会制约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所以,首先应该健全以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社会力量参与的热情,形成内在的动员机制。其次除去税收政策以外还应当积极寻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创新激励机制,改变以往比较单一的补贴和荣誉奖励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傅才武:《当代公共文化服務体系建设与传统文化事业体系的转型》,《江汉论坛》,2012年第1期。

[2]李山:《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现实困境与改革路径》,《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3]郑崇选:《文化类非营利组织培育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上海文化》,2014第6期。

[4]吴理财、贾晓芬等:《以文化治理理念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

[5]马艳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中民间参与的主体、方式和内容》,《图书情报工作》,201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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