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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

2018-11-07郭靖东

卷宗 2018年26期
关键词:民商法

郭靖东

摘 要:中国市场的经济在不断蓬勃发展,不过在此过程中,民商法对于市场经济平常的交易纪律来说有调节与缓和的用处。在此情况下中国进入了高科技时期,技术水准的提高也成了市场经济发育的重大力量。针对此情况,民商法必须追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实行创新和自我完善。于是,此文最初针对高科技时期下的民商法发生的重大影响实行分析,然后对高科技时期的民商法的创新看法深入分析,觉得要用增大民商法调节目标的范围,改善行为主体的权利等,期望运用这种方法,让民商法迅速适应时代改变,持续发挥自我价值。

关键词:高科技时期;民商法;创新观念

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在人民日常生活中的使用逐渐普及,给人民带来了非常大的好处,高科技发展不但使人民的劳动力市场和信息技术市场发生了改变,还改变了人民的生活方式。可是,科学技术在不停的发展,人民的价值观点同时在不停变化,和人民平常生活与生产密切联系的民商法面对着更多问题。在当代,过去民商法的不足逐渐暴露,相对全新领域暴露的问题,过去民商法有一些盲点。所以,依据社会发展,整改民商法,让它更好的迎合新时期的发展,是大势所趋。

1 高科技时期关于民商法创新的重要性

1.1 所有行为的基础是安全

在以前的交易方法中,双方相对是安全的。虽然在以前的很多例子中交易其中一人发生违约和诈骗钱财等情况,可是事主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追究其责任。在这方面,以前传统的民商法能确保资产交易的安全。而当代的交易方法发生了变化,交易方法便捷多样,同时出现很大的纰漏。例如:媒体上经常报道,各式各样的网络财产欺诈案件屡见不鲜。当下最常见的互联网交易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促使交易的风险加大。所以,民商法一定要不停完善,確保财产交易的安全。

1.2 高科技时期对民商法价值系统产生冲击

以前民商法基本的价值系统为效益、公平、平等、安全和自由。其中平等不但是目标性价值而且是工具性价值。无论如何,民商法的始终性与根本性都是自由,其在不同时期代表的不同。效益是当代的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效益自始至终都是首位。民商法的工具性价值与基础性价值是安全。而民商法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始终是公平。

2 当代民商法的创新价值系统

当代社会不停发展,高科技对我们的生活影响越来越大,我们生活方法变化也很大,世界状态随之改变,人民从农耕时期变为信息时代,思维方法也在改变,当代固然转变了很多,但它更提供了挑战,同样给民商法提供了挑战。当代发展瞬息万变,民商法已不能融合,而在信息时代,商法如不创新改革,民商法可能会消失。

2.1 高科技影响民商法价值

高科技给民商法带来了挑战,但仍有积极用途。谈到交易安全,第一考虑的是交付手段方法、个人网上信息安全与安全信用,当代,网络交易已是目前一种商业贸易的形式,民商法如果没有制度保护好个人信息外漏和交易信息网络安全等问题,加大不安全和交易威胁,所以必须创新调节民商法。

2.2 高科技时期给民商供应平台

当代人们进入信息时代,高科技没有了空间与时间的约束,改变了传统交流模式,我们的距离拉近了,让更多人相互沟通,促使人们增加他们贸易活动,让我们之间的交流在网络上畅通无阻,也使我们运用网络获取更多的信息。总之,互联网代表自由,能使我们在网络上实现自由,更让民商法的事主得以自由,当代给民商事宜供应了平台,用来发扬民商主体。

2.3 当代民商法价值系统从头调节

众所周知民商法的价值体系分别是安全、自由、平等、公平、效益,自由是民商法的基础,自由是它发展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平等是民商法的工具性价值,是其要遵守的基本条件,平等是人们最想得到的结果;公正是民商法中的条件之一,民商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社会的公平,才会引起人们的认同感;安全是民商法执行中追求的目标,在当前社会的信息化中,网络交易的安全一直是人们担心问题,民商法的发展必须要保证人类安全的信息化,大家利益相同时,就会人主动去关注信息化的发展;效益是在民商法中有着很重要的位置,效益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在民商法中,如果太注重效益,就会轻视安全,相反,如果太重视安全,就可能导致没有高的效益,在民商法的执行中一定要取得一个平衡。

3 对于民商法的创新,可以出台很多的措施

3.1 增加民商法调节对象的范围

以前的民商法 ,其调节的对象一般是财产交易的对象。然而伴随中国科技的蓬勃发展、网络的遍及、交易的平台陆续出现。让网络交易慢慢形成了交易的主要地位。网络将全世界链接,信息交流和共享紧密联系着我们的利益。因此,交易中所波及的调节对象的范围逐步增加。既然人们没办法保证信息安全,那我们没办法正常的交易,因此得知,民商法调节的对象已然发展到除去交易对象,一定要包含交易所波及的多种网络信息。

3.2 增加民商事的权利主体范围

民商事权利的系统由它权利主体的条件和内容决定,而它权利的主体伴随着科学技术不停增加。增加之后,它波及的主体范围有域名专用权、信息库专用权和相关版权等等。第一,信息库的专用权力的产生是因为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这一历程中一定会发生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从而体现了信息的价值,然后就会发生非法盗取社会信息的状况,因此中国民商法必需保护信息库的专用权力,其原因在于保证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换言之它也能激发人们交易中的积极性;再有,域名在维护网络的秩序上是意义非凡,基于本权利正常的维护,将对相关的网络行为发生标志性作用;最终,在平常的网络生活中,将涉及关于版权的问题。在此,更要重视对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此权利的控制,将是现在民商事的立法上最重要事情。

3.3 创新关于民商法相关的原则

经济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相反,人民本身的生活水平的质量大的提升将对它处的社会发展产生更高的需求。相对以前的民商法来说,其重点保护的是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权利,然而对于信息和版权权益两方面的保护等内容波及的非常少。相对于当前社会的发展来说,人们需要与时俱进,随时扩大其它所波及的范围和内容,然后更应该对它所波及的有关原则随时创新和发展。在这个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必须对传统的民商法实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并且要联系实际情况发展创新,基于社会交易的需求,再对民商法 根本的原则实行创新,而且要在相互平等的条件下,有效地调节效益和安全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重视保证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

4 总结

结合以上内容得出结论:高科技时期的全部领域的发展都创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可能性,而且引导了每个行业的不断发展。然而,民商法想要为调理市场经济的矛盾和缓解交易的纠纷法律做出成绩,伴随时代的发展,一定要对自己进行调节和创新。所以,民商法一定要不停的完善调节对象的范围,提高其行为主体的权利,还要创新的实行很多原则等。通过此方法,才能促进民商法快速的迎合高科技时期的变化与发展,持续保障着良好的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

参考文献

[1]何大尤. 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与实现[J].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6,12(16):255-255.

[2]张明月. 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创新[J]. 职工法律天地, 2016,13(18):175-175.

[3]熊咏梅. 基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创新[J]. 职工法律天地, 2017,15(7):21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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