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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2016-02-04

山西青年 2016年17期
关键词:局限性先进性民商法

袁 荃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浅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袁荃*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现代民商法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先进性和局限性。现代民商法文化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意识是其社会进步性的表现。适用技术性是一种技术文化也指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表现为私法秩序不利于弱势人群。近来,发达国家出现了民商事立法与社会立法融合的现象,这种情况反应的就是局限性。现代民商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础调节作用。目前看来,中国法制建设的第一要务就是加快发展社会立法,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并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

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社会进步性;适用技术性

近些年来,我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也加快了对民商法的推进,所面临的矛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与实现个人主义两方面未达到平衡。近几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也加快了对民商法的研究。民商法注重于平等与自由,主要想培养公民诚信与合作的意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民法存在着忽视社会主义而过于重视保护个人主义的局限性。加强对民商法本质的分析才能健全和完善现代民商法。

一、民商法的先进性

(一)民商法在社会文化性上的先进性

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进步,民商法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文化历史基础。从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导致了社会人力资源的重新进分工,从而民商法由此产生。为了解决人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保障社会良好运行民商法才开始产生。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的民商法主要是为了保障的人们的切身利益,更好的维护人们的自由与平等。民商法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发展到现在,提倡合作与责任,也恰恰体现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步的一种体现。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体现在民商法的自由与进步精神上,这也是现代民商法的进步性。

(二)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技术性

在现在的商业竞争中,商人们唯利是图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弄虚作假,巧立名目,这种方法是对市场的不负责任,使市场经济体系变的极为复杂。就目前来看,竞争性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主流目标,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不仅有利于市场商品的优化,而且还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对于低劣的竞争在破坏了市场经济体制系统同时还损害了人们的利益,因此民商法应当制定一些含有技术性和针对性的法律来针对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减少低劣竞争的现象。由于民商法针对的是各种营销手段和人员,所以民商法要想解决各方面困难就必须要具有更好的适用性。

技术手段的进步和创新是民商法文化发展必经的道路,技术手段的革新在民商法文化建设过程中有着独特的作用。

(三)现代民商法是一种先进的文化

现代民商法不仅体现了自由、平等的社会文化,而且现代民商法还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准确的定义性,现代民商法的这两个特征共同体现了社会文化的先进性。现代民商法的这两个特征是紧密相连的,民商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对个人权益进行保护的这些特征,为民商法提供了一种目标性,让民商法的针对性更加强,而民商法的严密的逻辑性和准确的定义也使民商法的自由平等的理念得到了保护。因此,只有弘扬民商法,才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民商法的局限性及其解决方法

(一)民商法存在局限性的原因

民商法是我国民族文化发展的产物,能够适应我国的经济文化体系,并且是我国经济良好发展的基础,民商法自发布以来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一起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虽然民商法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自身的缺陷是导致民商法缺陷的重要原因。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民商法是我国保护公民私权的基本法律,能够为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经营权益提供保证,需要注意的是,自治是法律自由和法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我国的民商法在施行的过程中有出现牺牲部分群众利益的情况,这部分群众就成了法律体系当中不平等的部分。

(二)降低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方法

我国立法部门设立民商法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证每个群众的正当权益和正当竞争的自由,基于我国社会经济的现状和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目前的民商法着重保护的是正常群众的利益,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在社会经济中受到了影响,而且经过调查,我国目前的民商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也没有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因此,有关部门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对民商法中不够完善的方面进行修改,在修改时需要着重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保护,一定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尽量避免民商法私人化的现象发生,并且民商法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也缺乏一定的保护,因此我们需要对民商法进行整理。主要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着重从我国现有的国情出发,避免民商法的私人化,把群众的利益作为考虑的主要对象,考虑到人民群众对利益的诉求,使民商法得到更好的发展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三、结语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阶段,怎样解决在建设过程中有关市场调节的问题,怎样通过解决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来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安定问题。在我国的工业建设中,有部分不法的厂家为了自身利益在生产的产品中加入各种违法的物品来牟取暴利,上述的各方面都需要民商法的规范。法律化是加强商业规范化的必要进程,现代民商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它本身具有的先进性和局限性两种特质,我们既要承认它的优越性同时也必须承认它的局限性。

[1]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45-54.

[2]李扬扬.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5,16:269.

[3]胡晓宪.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才智,2015,15:257.

[4]解莹.浅议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5,28:222-223.

[5]张志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6,01:270.

袁荃(1990-),男,汉族,黑龙江双鸭山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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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6-0049-(2016)17-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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