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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之我见

2018-11-07陈春奇

卷宗 2018年26期

陈春奇

摘 要:由于董事、经理等经营者的风险和义务逐渐加重,以经营者对公司或第三者(债权人、股东)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已逐步被推广和实施。但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之间是有冲突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会受到民商法的直接影响。本次研究是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的矛盾进行分析,探讨两者的协调之法,为股东们减小风险并赢取最大利润。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民商法;冲突与协调

近几年由于董事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强化,为促使董事能主动的履行自身义务和承担责任,并施展出自己优秀的管理能力,公司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显得尤为的重视。从2001年开始建立并实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来,民商法在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非常明显的矛盾之处,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使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我们必须将二者的冲突重视起来,并重新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使二者能够相互协调,和谐发展。

1 董事责任保险概述

董事责任保险的形式非常特别,是因为其保险的对象是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管理过程中出现过失时,他们不仅要向公司负责还得向股东和公司外的第三人负责。民商法体系当中的董事责任免除制度不包括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董事的角度上来看,董事责任免除制度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这两项制度中既有相同之处,但也表现出了一些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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