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作式诉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析*
2018-11-07王统
新疆社会科学 2018年4期
王 统
内容提要: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如火如荼。文章以山东省为例,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种典型样态展开实证分析,显性的低适用率与隐性的制度缺陷表明,我国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合作”主导刑事司法活动。文章认为为实现司法和谐与公正效率,可考虑逐渐导入协同主义的相关要素,以重新审视控、辩、审三者的关系,使之朝平衡、合作与协同方向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试点办法的出台在司法和理论界激起了大范围、颇具价值的探讨,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合作,以“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退赃退赔”换取最终程序以及实体上的从宽。归结起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控、辩、审三方关系,即刑事诉讼模式定位问题;其中法院主要扮演审查一角,故其以控辩关系为主。随着认罪协商、轻罪和解以及一系列“轻、简、快”程序的普遍化,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启动,有学者在控辩关系三阶段基础上,提出我国刑事诉讼转向新型的诉讼模式——合作式诉讼,控辩关系正在并且已经走向第四种样态,即以合作为主、对抗为辅。在第四种样态下,控辩双方往往先寻求平等合作,合作不成再对抗。[注]参见冀祥德在2017年全国刑事辩护论坛上的发言:《走向中国控辩关系的第四种样态:控辩合作》(2017年11月14日)。这一观点是否恰当,现阶段控辩合作解决纠纷是否已成为主流,对抗与合作的关系是怎样的,以审判为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冲突,合作为主、对抗为辅的诉讼模式是否是未来刑事诉讼模式的走向或者说这种对当前诉讼模式的判断是否存在误解,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应该如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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