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理解与计算
2018-11-07李立斌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8期
■文/李立斌
某职工潘某于2016年8月21日到单位加班,在上班途中被小车撞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潘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单位一直没有为潘某申请工伤认定,直到2017年8月21日(星期一),才由潘某本人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对于潘某是否超过了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之间产生了争议。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哪天起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2016年8月21日起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的规定,潘某是2016年8月21日去单位上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所以应从2016年8月21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2016年8月22日起算(含8月22日)。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起算时间不能单从字面意思理解,还应真正尊重和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一般法律对“期限”的规定和在司法实务中对“期限”的理解、执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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