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退休医保缴费年限的问题与完善

2018-11-07陈申刘夏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8期

■文/陈申 刘夏

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退休医保是指参保人员符合法定缴费年限并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不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直接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退休医保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实施的,其核心条件是缴费年限。该缴费年限的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退休医保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退休医保制度发端于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随后的几十年中,彻底形成由单位(企业)或者财政(机关、事业单位)承担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体制。

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联合颁布《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体改分[1994]51号),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根据该试点意见,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用人单位离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险费中开支;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新制度实行前已退休人员也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新制度实行后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中的资金不再增加。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账户支付,没有建立医疗账户的或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时,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今后,随着职工在职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积累的增加,这种照顾将逐步减少和取消。……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