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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合理适用

2018-11-06赵洁

山东青年 2018年6期

赵洁

摘 要:

违约方是否应该给予合同解除的权利?这一问题不管是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是探讨的热点之一,且无法形成统一的定论。合同解除权是消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权利。在传统理论上,一致认为这一权利是属于守约方一方独有的,但是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违约方要求的解除合同的现象,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实际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时,支持违约方拥有合同解除权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因此,本文重在分析,违约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及其正确适用。

关键词: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公平价值;契约自由;适用

一、合同解除权的功能定位

合同解除不仅会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同时也是当事人寻求违约救济的方式之一。合同解除权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其存在不仅能实现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同时还维系着市场交易的稳定。该权利因其性质的特点,其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合同即告解除。

在传统的理论上,学者们一致认为合同解除权仅仅是守约方拥有的一项权利,因为在一项合同中,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会给守约方造成损害,法律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单凭这一权利是无法救济守约方的利益的,其还需要结合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一并运用。法律是一种实践为主的事业,它的存在是为了有效解决社会上存在的纠纷,维护正义。随着商业的迅猛发展,在经济市场变化多端的时代,仍然停留在合同解除权只限于守约方使用,已经显得气力不足,不再能够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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