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2018-11-06刘佳
山东青年 2018年6期
刘佳
摘 要:
随着环境侵权问题的不断增加,生态破坏侵权已经成为环境侵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生态破坏侵权应与环境污染侵权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环境权作为一种公益性权利,应成为《环境保护法》所明确保护的内容,由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功能费或者恢复费。
关键词:生态破坏;归责原则;责任承担;
十八大历次会议以来,国家不再单纯的追求经济快速增长,而是开始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加入形成“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这表明我国政府高度关注环境问题以及建设良好生态环境的决心。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趋严重,现实生活中环境纠纷层出不穷,生态破坏侵权成为环境侵权中新的侵权类型,在我国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因此,对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生态破坏侵权的概念
(一)生态破坏侵权的定义
环境问题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大类。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环境污染是由人类向环境中排放了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能量,例如噪声、废气、废水、废渣、电磁波辐射、振动等,超出了环境的负荷,损害环境质量,影响人类及其他生物的生命安全。而生态破坏是人类对于现有的生态环境进行了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例如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不合理灌溉、过量放牧等,造成水土流失、地面塌陷、土地沙漠化、森林蓄积量下降、耕地锐减、旱涝灾害频繁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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