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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下构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研究

2018-11-06王雪晨

山东青年 2018年6期

王雪晨

摘 要:

民法总则认可了技术发展对传统民事权利的影响,承认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地位,为制定虚拟财产保护单行法提供了立法依据,也为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但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过于原则的表述并不能直接用来解决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其功能更多地体现在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一种权利或者权益而受到保护,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如何保护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权利人难以据此主张权利。本文对民法总则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供了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民法总则;保护制度

一、前言

200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红月游戏案”,其中网络游戏客户储存在网站上的武器被盗,网络游戏客户向法院起诉该游戏网站,控诉对其武器未尽保管义务,造成自身财产损失,请求判决游戏网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虚拟装备虽然是无形的,并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这并不妨碍法律对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适当评价和救济[1]。之后,各地也出现了不少类似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皆因为没有据以参考的法律规范,因此,公安机关对该类纠纷普遍采取不予立案的态度,受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追讨失窃的虚拟财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被创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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