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持股票期权归属认定的法理证成及其规则
2018-11-06姜大伟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
摘要:
股票期权是兼具身份性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依其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行权,夫妻他方不得干涉。然在行权时,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以及尊重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其行权后的收益作为既得财产,应综合考量期权取得时间、婚姻存续期间、行权时间以及夫妻财产制等因素,对该收益之归属予以合理认定。股票期权无论是持有人婚前取得抑或婚后取得,其行权时所得之收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合理分割。离婚时尚未行权之期权,其行权收益在性质上为期待财产,待符合行权条件且持有人决定行权时,应综合考量实际情况对既得收益之归属予以合理认定并分割。
关键词:股票期权;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法理证成
作者简介:姜大伟,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侨大学地方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福建 泉州362021)。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之家庭法与财产法体系协调及制度整合研究”(FJ2016B066)。
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8)04-00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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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股票期权的商事实践及其衍生问题的家庭法审视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2016年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8条第1款。本质地看,它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这一金融创新在18世纪末即已出现,1952年,美国菲泽尔(Pfizer)公司为激励员工提高业绩,率先制定实施授予其所有雇员的期权计划,后为许多公司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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