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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选择

2018-11-06彭中遥

摘要: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环境、经济及社会综合效益,有助于綠色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国于2013年开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导致试点实践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僵局。破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僵局的关键在立法。在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行的模式,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基本法与特殊领域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行法;在立法内容上,须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承保范围、承保机构、监管体制、保险费率、责任限额、免赔额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等核心规范,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践工作提供法律指南。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僵局;立法模式;立法内容

作者简介:彭中遥,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湖北 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流域一体化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15AZD067);司法部一般项目“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研究”(14SFB20044)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8)04-0086-12

2014年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以来,我国环境污染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统计,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纠纷以30%的速度递增,仅2016年全年,我国受理的环境案件数量达9万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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