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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交付制度及其对我国的镜鉴

2018-11-05杨震

求是学刊 2018年5期

杨震

摘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原苏俄模式的基础上,兼收并蓄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其交付制度自成体系、独具特色。通过考察分析俄罗斯交付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律移植实践及其本土化,检讨我国现行《物权法》与《合同法》相关制度设计在混合式立法模式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交付制度构建必须坚持体系化的原则,在吸纳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侧重于把握多元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与整合。

关键词:民法典;交付;物权变动

在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中,比较法成为改善与补充现有法律制度的重要方式。然而,作为与我国有着极深历史和政治渊源的邻邦,俄罗斯在法制改革中取得的经验却没有得到我国民法学者的充分重视。以我国的动产交付制度为例,《民法通则》借鉴了原《苏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后来的《合同法》也沿袭《民法通则》的既有制度,因此,在《物权法》颁行之前,我国动产交付制度基本采用原苏俄的模式。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物权变动模式成为学界研究的时尚,我国学者关注的对象多集中于法国与日本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折衷主义,却鲜有学者提及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行多年的原苏俄模式。《物权法》最终采取“混合式”立法模式,即将交付行为与债权行为加以区分,同时回避了交付“合意”是否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的问题。然而,《物权法》这种“多元化”的交付制度设计,并没有充分考量法律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从而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模糊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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