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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育实践哲学笔谈录(三)
——音乐教育实践哲学与“作品中心论”的审美哲学

2018-11-05舒飞群

中国音乐教育 2018年9期
关键词:音乐

舒飞群

在前两篇有关音乐教育实践哲学的笔谈录中,我们分别探讨了音乐教育实践哲学的社会性和伦理追求,以及音乐教育实践哲学的音乐文化观和社会实践观。

本系列笔谈录之三的主题是音乐教育实践哲学与“作品中心论”的审美哲学,主要内容是关于“作品中心论”及审美哲学的评论,还有审美哲学的往事今生,现整理如下(下文提问者舒飞群简称“舒”;戴维·埃里奥特博士简称“戴”)。

舒:谈论音乐教育的哲学问题,不能不联系实际,尤其是中国音乐教育的实际。多年来,音乐教师面临这样一个困惑,即音乐教育实践哲学的历史文化观、社会伦理观,与看重作品本身结构和要素的审美哲学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如果我们站在音乐教育实践哲学的立场看这个问题,那么音乐教育审美哲学是否具有合理之处?如果有,音乐教育实践哲学能否承认并包容审美哲学立于音乐作品本身的某些自律论美学的主张?

戴:对于这两个问题而言,答案是肯定的。本系列文章所讨论的《关注音乐实践—音乐教育哲学(第二版)》这本著作中也提到了相似的问题,它并未全盘否定“作品中心论”的观点,而是想与读者一起来思考,“作品中心论”中的哪些观点是具备一定道理的?就音乐的构成要素和音乐结构而言,“作品中心论”抓住了这样一个事实:除了极少数的情况之外,说到音乐,人们难以回避的就是作品。此外,凡是音乐定然表现为某种结构样式,具备人类音乐实践的某些相通或相似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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