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质审查中关于网络证据审核和认定的探讨
2018-11-02淡美俊周永恒褚晓慧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0期
关键词:标准
淡美俊 周永恒 褚晓慧
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越来越多地使用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来证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由于网络证据自身的特点,其公开时间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认定一直是难点。本文基于具体的案例,在申请人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参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关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和证明力大小的相关规定,对网络证据的审核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已经成为法定的新的证据形式。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2.1节规定:“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也属于出版物公开1。”这一规定已经肯定了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地位。但是,由于网络证据的数字性导致修改不留痕迹,技术复杂性导致审查员无法通过其使用的终端探究虚拟网络空间的实际情况及其存储网页的服务器的物理情况2,因此网络证据公开时间的确定就成了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无效宣告程序中,对网络证据的审核认定都做了一般性的规定,但《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均没有对网络证据的审核认定做出具体的规定。目前建议的做法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信誉较高、管理规范的网站,审查员可以确认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认为网络证据公开的内容未随时间变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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