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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中如何答复惯用技术手段

2018-11-02梁丽超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0期
关键词:特征

梁丽超

理论背景

(一)《审查指南》中的相关内容

“惯用技术手段”这个名词出现在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中。

首先看一下《审查指南》中记载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下述情况中,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ii).......

(二)理论分析

由此可见,公知常识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对于这种情况,审查员能够在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中找到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因此,审查员会举证,使用工具书或教科书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起作为证据组合来评价创造性。

第二种,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这种情况,审查员可能认为该技术特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审查员也可能认为该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却没能在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中找到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举证比较困难甚至是无法举证。

从上述分析可知,当审查员使用惯用技术手段来评价创造性的时候,基本是不提供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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