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不规范,如何提交使用证据?
2018-11-02黎琳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0期
关键词:规范
黎琳
近期,很多商标注册人都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由于在先商标数量庞大,很多新商标的申请人都会利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设置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条款,对在先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以便为其在后申请的商标留出空间。为了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商标注册人需要积极应对,向商标局提交自己过去三年内使用所持有商标的证据。
实践中,经常发生企业实际经营的商品与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不符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权利人应如何提交使用证据,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以往曾经发生过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中涉及的商品与注册证核定商品不符,从而被认定为商标未使用的案例。比如,第1129187号“GNC”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0类“非医用营养鱼油”,商标注册人提交了其在“蜂蜜”上使用“GNC”商标的证据。“蜂蜜”和“非医用营养鱼油”虽然均属于3005类似群组,但法院认为,相关商标在“蜂蜜”上的使用并非是在核定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最终,该商标在“蜂蜜”上的使用证据没有被采纳。通过此案可以得出结论: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在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但注册证上没有该类似商品的,则不能视为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或许有人要问:企业实际经营的商品千差万别、包罗万象,很多新生事物是《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无法囊括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