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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广播公司等诉Aereo公司案判决要旨及启示

2018-11-02杨德嘉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0期
关键词:用户

杨德嘉

2014年6月25日,大法官们以六票赞成三票反对的投票结果,对美国广播公司等诉Aereo公司一案作出判决,宣布这场广播巨头与技术新贵、传统版权人与网络传播者之间的诉讼大战暂时告一段落。尽管裁判结果早已尘埃落定,但围绕本案法律问题的争论和纠纷恐怕还将继续。

案件判决要旨

美国广播公司等诉Aereo公司、Fka Bamboom Labs公司一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向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发出的调卷复审令(第13–461号),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要旨如下:

1976年《版权法》赋予版权人“公开表演该版权作品”的“专有权”[美国法典第17卷第106条第(4)项],其中传播条款规定的专有权包括:“使用任何装置或方法向公众传播或传送对(版权)作品的表演,无论公众成员是否能够接收到该表演……是否在相同或不同的地点接收到以及是否在相同或不同的时间接收到。”(第101条)

被申请人Aereo公司提供一种有偿服务,使其用户能够通过互联网观看电视节目,并且在时间上几乎与该节目的无线广播同步。如果用户想观看一个正在进行无线广播的电视节目,就可以从Aereo网站的菜单上选择该节目。Aereo的系统由安装在一个中央仓库中的成千上万的小天线及其他设备构成。针对用户的选择,该系统大致会作出如下反应:服务器对提供给用户一对一专用的天线进行调整,使其接收到被选择的电视节目;代码转换器将天线接收到的信号转化为可以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数据;服务器将数据存储在Aereo的硬盘中专属于该用户的文件夹里,一旦存储够几秒钟的内容,便开始将节目连续传输至用户的屏幕上,且这种连续传输会一直持续到用户接收到全部节目为止,只是比无线广播滞后几秒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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